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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兴公司诉安博教育案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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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选题背景及意义

1.1 选题背景及意义

1.2 文献综述

1.3 主要研究内容和方法

第2章 案情介绍与争点归纳

2.1 案情介绍

2.2 争点归纳

2.2.1 亚兴公司与安博公司之间的《合作框架协议》是否有效

2.2.2 安博教育公司搭建VIE结构是否合法

第3章 争点分析

3.1 《合作框架协议》效力分析

3.1.1 安博公司的定性

3.1.2 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3.1.3 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2 安博教育公司搭建VIE结构可能违法

3.2.1 VIE结构定义和实质

3.2.2 安博教育公司搭建VIE结构可能违法但不影响《合作框架协议》的效力

第4章 亚兴公司诉安博教育案给我们的启示

4.1 我国VIE结构存在的法律风险

(一) VIE结构的合法性风险

(二) VIE结构的违约性风险

(三) VIE结构的税收风险

4.2 完善我国VIE结构法律监管的建议

(一)顺应发展趋势,制定新《外国投资法》

(二)减少《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对外商投资的限制

(三)明确监管主体,统一监管口径

(四)完善监管细则,强化信息披露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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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VIE(Variable Interest Entities),中文多翻译成可变利益实体。发端于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在2003年发布的第46号解释中提出的一个财务会计概念。近20年来,VIE结构是我国互联网、教育等存在特殊外商投资准入限制的行业中常见的境外融资结构。我国监管机关在对待其他境外融资方式一直是采用严格监管的方式,但对待 VIE结构的态度却有些模糊。但 VIE结构实际上违反了我国外商投资产业政策,实现了境外投资者对限制与禁止外商投资行业的曲线进入,因此也存在着一系列的法律风险。
  在亚兴公司诉安博教育一案中,境外安博教育控股公司通过境内安博在线公司与安博公司之间签订《独家合作协议》、《认购股权协议》、《委托书》等一系列 VIE合同搭建起 VIE结构,其境内运营公司即安博公司与亚兴公司签订了关于湖南长沙同升湖实验学校和湖南长沙同升湖幼儿园的举办权等相关权益的《合作框架协议》。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两个:一是亚兴公司与安博公司之间签订的《合作框架协议》是否有效,二是安博教育公司搭建 VIE结构是否合法。对于争议一,安博公司系内资企业,《合作框架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对于争议二,通过分析安博在线公司与安博公司之间的 VIE合同,可以发现安博教育公司搭建 VIE结构可能违法但不影响《合作框架协议》效力。从本案中及其他一系列案件中可以看出, VIE结构本身存在着合法性风险、违约性风险、税收风险等诸多风险,悬而未决的VIE结构合法性问题也给我国司法机关对相关案件的审理造成了很大被动。鉴于此,文章也提出了顺应发展趋势,制定新《外国投资法》、减少《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对外商投资的限制、明确监管主体,统一监管口径、完善监管细则,强化信息披露等几点建议,在一定程度上为我国明确 VIE结构的合法性,完善我国VIE结构的监管提供了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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