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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定许可使用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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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论

一、著作权法定许可使用制度理论基础

二、典型国家或地区著作权法定许可使用制度的具体规定及启示

三、我国57著作权法定许可使用制度的沿革及现状分析

四、我国著作权法定许可使用制度的完善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附录: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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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著作权法定许可使用制度呈现出以下的特点:第一,法定许可与合理使用制度相比,它更多的强调了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与强制许可制度相比,又减少了程序上的繁琐。第二,法定许可制度拥有自己独特的价值,其不用许可的便捷性、付款标准的固定性、付费方式的简便性都符合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知识产品的快速利用与传播的需要。但是,我们现行的著作权法定许可使用制度无论是理论还是实践上,都存在不小的漏洞或空白,亟待立法的完善。
   第一,关于著作权法定许可使用制度的基础理论。法定许可使用制度有着深厚的法哲学、法社会学、法经济学和伦理学上的依据。从法哲学上来说,法定许可使用制度体现为法的自由与限制,以保证公众的接触和文化的传承。从法社会学上来说,法定许可使用制度符合相互性原则、分配正义和矫正正义的要求。
   从法经济学上来说,法定许可使用制度体现成本效益理论、法律供求理论和博弈论的精髓。从伦理学上来说,著作权是一种相对的权利,主体的创造行为是在吸收一部分前人的劳动成果的基础上的再创新。
   第二,关于典型国家或地区著作权法定许可使用制度的具体规定及启示。
   首先,德国、日本、美国、法国、加拿大、澳大利亚、芬兰和我国的台湾、澳门地区都规定有法定许可使用制度。其次,对我国的启示:适当扩大法定许可范围,将一部分合理使用的情形纳入到法定许可;按照国际立法惯例删除法定许可中著作权人的“声明保留权”;将为宗教、培训和教育目的的复制行为、教师指导用书或教学辅导用书以及私人目的的复制行为纳入到法定许可中来。
   第三,关于我国著作权法定许可使用制度的沿革及现状分析。首先,我国著作权法定许可使用制度的沿革:其源于《大清著作权律》第39 条,正式规定于1990年的著作权法,后又于2001年进行了修改。其次,著作权法定许可使用制度的现状分析。我国的法定许可使用制度主要在邻接权主体、权利保护和责任承担三方面存在缺陷。
   第四,关于我国著作权法定许可使用制度的完善。每种法定许可类型都有讨论网络环境下适用的必要。首先,报刊转载、摘编法定许可制度实践中的困境可以通过加强法律的执行加以解决;将制作录音制品法定许可中的作品类型放宽至音乐作品和戏剧作品,删除音乐著作权人的声明保留权;区别广播电台与电视台的经济实力实行不同等级的付酬标准,并加强著作权集体组织的管理;扩大教科书的类别,使之适用于教育的整个阶段,将利用的作品类型扩大到工程设计或者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和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以及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外国人作品。其次,数字图书馆的利用应采用法定许可的模式;扩大孤儿作品的范围并将之纳入法定许可的使用作品范围;使用人的技术措施不得妨碍公众对作品的接触权;加强著作权人的精神权利保护,尊重权利人管理信息;在国家版权局及地方版权管理部门中设立专门的机构来负责法律裁决、报酬收取、保管和分配等各项职能。最后,对于法定许可的责任承担方面:在民事责任部分增加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并增加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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