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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属经济区中的剩余权利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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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民族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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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 言

一、海洋法中剩余权利的概述

(一)海洋法中剩余权利的概念

(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的基本制度和剩余权利

二、专属经济区中剩余权利的具体表现

(一)《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对专属经济区的规定

(二)专属经济区内与军事利用有关的剩余权利

(三)专属经济区内与海洋生物资源相关的剩余权利

(四)专属经济区内与海洋环境保护相关的剩余权利

三、对专属经济区中剩余权利利用争议的分析

(一)航行自由和飞越自由有关权利利用的争议

(二)专属经济区内生物资源权利利用的争议

(三)专属经济区内海洋环境保护的争议

四、专属经济区中剩余权利争议解决办法的思考与建议

(一)专属经济区中剩余权利争议解决的原则

(二)专属经济区中剩余权利争议解决的建议

结 论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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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一部海洋大宪章,规范人类在海洋中的活动,建立新的海洋秩序。作为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的重要成果,其中专属经济区制度是公约新创设的重要制度之一。
  海洋法中的剩余权利是指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没有明文规定或规定模糊的权利。该公约中存在大量剩余权利,作为一揽子公约,这是各国相互博弈的结果,特别体现在专属经济区中。因为这一制度的建立是发展中国家同发达国家经过斗争争取而来,该制度实现海洋资源在海洋国和沿海国之间的合理分配。但发展中国家期望通过设立专属经济区来获得更多海洋利益的初衷在面对发达国家强大海洋实力时未能实现。这就导致许多权利不可能清晰的界定甚至无法涉及,剩余权利也因此产生。
  公约对专属经济区制度做出规定,沿海国和其他国家各有其权利和义务。但由于公约对这些权利没有细化,易使各国因为对条文理解不同而引发争议。本文旨在从共同合理利用海洋资源的角度出发,在公约的制度框架内,探讨专属经济区中存在的剩余权利问题以及由此引发的争议,从而为解决在实践中引发的冲突提出建议。
  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介绍海洋法中剩余权利的概念,明确海洋法中的剩余权利是指《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的剩余权利,通过介绍公约中规定的基本制度来引出其中的剩余权利。
  第二部分介绍专属经济区中剩余权利的具体表现。首先对专属经济区制度进行阐述,然后指出专属经济区中的剩余权利主要包括专属经济区内与军事利用有关的剩余权利、与海洋生物资源相关的剩余权利和与海洋环境保护相关的剩余权利。
  第三部分是在公约已做出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对专属经济区中剩余权利的利用在实践中所产生的争议进行分析。
  第四部分是提出解决实践中争议之原则和方法。其中原则包括坚持军事利用事先同意原则;充分尊重各国主权原则;坚持国际合作原则等。解决方法涉及实行防空识别区制度、有限通过制度、加强国际合作等内容。
  海洋是全人类的共同资源,需要世界各国的尊重、珍惜和合理利用。为减少各国在实践中的摩擦,构建和谐的国际关系,有效利用海洋资源,应当用积极的态度面对剩余权利问题,同时也应积极的寻求解决争议之道,只有如此才是对待和利用海洋资源的最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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