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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实施状况研究——以河南兰考县人民法院“大合议庭”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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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第一章 人民陪审制度的法理分析

一、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定位

(一)英美法系陪审制模式

(二)大陆法系参审制模式

(三)对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定位

二、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必要性

(一)人民陪审员制度与司法民主

(二)人民陪审员制度与司法公正

(三)人民陪审员制度与司法体制改革

三、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的必要性

(一)现行陪审制度的局限

(二)人民陪审员自身的局限

第二章 人民陪审员制度实施现状

一、选任机制考察

(一)选任标准的考察

(二)选任方式的考察

二、参审机制考察

(一)参审的范围

(二)参审的职权

三、奖惩机制考察

第三章“大合议庭”: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的可能向度

一、科学划定“大合议庭”的适用范围

二、合理确定“大合议庭”的成员构成

三、系统规范“大合议庭”的参审表决

第四章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再完善

一、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相关立法,明确权利和义务

二、合理组建人民陪审员的资料信息库

三、健全人民陪审员的参审机制

(一)加强庭审前人民陪审员的参与

(二)保障庭审中人民陪审员权利的行使

四、适度强化人民陪审员的责任

五、进一步加大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宣传力度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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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作为“外行人”亲自参与我国司法实践的一种尝试,人民陪审员制度将普通公民的智慧与司法机关的审判实践经验相结合,在促进司法民主、司法公正、强化司法公信力、公民监督权、保障人权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由于制度设计本身以及其他各个方面因素的制约,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实际的运行中还存在很多的问题,比如人民陪审员的“代表性”、“广泛性”不足,呈现“精英化”的倾向,“固定化”现象比较严重,“陪而不审”、“审而不议”、“议而不决”问题较为突出等,严重阻碍了人民陪审员制度在我国实践的发展步伐。本文努力通过对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进行法理分析,结合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实施现状,指出人民陪审员制度在现阶段运行的缺陷并提出有建设性的意见。
  第一章分为三节,通过对英美法系陪审制模式与大陆法系参审制模式进行比较分析,从而对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进行定位,进而论证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必要性和改革的必要性。
  第二章分为三节,分别从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机制、参审机制、奖惩机制等方面进行考察分析,了解人民陪审员制度在我国司法运行的现状和问题。
  第三章从“大合议庭”,即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的可能向度着手,结合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关于“大合议庭”的真实案例,促进和发展人民陪审员制度在我国实践的优越性。
  第四章重点论述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改进意见,建立科学的人民陪审体系,通过合理组建人民陪审员的资料信息库,建立健全参审机制,适度强化人民陪审员的决策效力及责任等措施强化人民陪审员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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