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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标的不能与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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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摘要

Abstract

引言

第1章 标的不能与合同效力制度之概述

1.1 标的不能与合同效力制度的一般理论

1.1.1 标的不能的概念及分类

1.1.2 标的不能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1.2 专利无效与专利合同效力的一般理论

1.2.1 专利无效之于标的不能

1.2.2 专利无效对专利合同效力的影响

第2章 标的不能与合同效力制度之比较法考察

2.1 国外标的不能与合同效力制度的解读

2.1.1 标的不能理论之始源

2.1.2 大陆法系标的不能立法之扩展

2.1.3 英美法系标的不能与合同效力理论之映射

2.1.4 国际公约关于标的不能与合同效力的规定

2.2 专利无效与专利合同效力之国外立法

2.2.1 专利无效致专利合同无效的立法规定

2.2.2 专利无效致专利合同有效的立法规定

2.3 域外法之有益启迪

2.3.1 标的不能与合同效力制度国外立法的借鉴

2.3.2 专利无效与专利合同效力国外立法借鉴

第3章 我国标的不能与合同效力制度的现状与不足

3.1 标的不能合同效力判定标准之不确定性

3.2 标的不能属性定位之模糊性

3.2.1 标的不能属性的争议性

3.2.2 标的不能分类的障碍性

3.3 标的不能致合同效力形态的冲突性

3.3.1 效力形态于合同立法与理论之冲突

3.3.2 合同效力于一般法与特别法之冲突

3.4 标的不能合同法律后果之不确定性

3.4.1 标的不能致合同法律后果分歧

3.4.2 专利不能致专利合同法律后果分歧

第4章 我国标的不能与合同效力制度立法完善

4.1 标的不能合同效力之判定标准

4.2 标的不能之属性确定

4.3 标的不能合同之有效分析

4.3.1 法律行为成立时间标准下的标的不能合同有效

4.3.2 标的不能合同有效之结论检验

4.4 标的不能合同有效之法律后果

4.4.1 继续履行义务的排除

4.4.2 替代给付的损害赔偿

4.4.3 无谓费用之偿还

4.5 我国立法之具体修正

4.5.1 《合同法》之拾遗补缺

4.5.2 《专利法》之正本清源

结语

致谢词

参考文献

攻读学位期间获得与学位论文相关的科研成果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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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标的不能是大陆法系国家合同法上履行不能的原因之一,是构成履行障碍的重要方面,其渊源可以追溯到罗马法的相关规定之中。标的不能制度在大陆法系履行障碍制度和英美法系的错误与合同受挫制度中均得到了极大的发展,并在国际公约的规定中得到了全面的完善。笔者通过研究发现,理论界对于标的不能与合同效力之间的关系存在较多分歧,立法上对于标的不能的规定也缺乏体系上的统一安排,这就致使标的不能与合同效力关系问题成为亟待解决的难题。
  本文立足于我国现行立法,以专利权被宣告无效的专利合同效力为切入点,运用比较分析、法解释学、历史研究等方法,通过对相关国外标的不能与合同效力制度的介绍与分析,阐述我国现行标的不能合同效力制度的缺陷与不足,并试图针对性地提出完善建议,解决我国专利无效与专利合同效力判定所带来的诸多困惑。
  首先通过学理基础研究,认为专利无效与专利合同效力关系同大陆法系传统的标的不能与合同效力制度并不相违背,有其适用的理论依据,从某种意义上说,标的不能与合同效力制度可作为其理论基础。
  其次,对标的不能与合同效力制度、专利无效与专利合同效力问题进行比较法考察,总结出在标的不能与合同效力的判断标准、问题定性、效力形态和法律后果方面值得我国借鉴之处。再次,从以上四个方面梳理我国标的不能与合同效力制度所遭遇的困境,并协调我国合同法与专利法中关于效力问题的冲突规范,建议专利法在专利无效与专利合同效力问题上做出符合逻辑的回应。
  最后,探讨我国标的不能与合同效力制度的构建,从法理上解决标的不能与合同效力的判断标准、问题定性、效力形态和法律后果等问题,并结合我国《合同法》立法实际,对标的不能可否通过立法修正或司法解释入法的可行性进行探讨,同时对专利法第47条做出建议性修改,以期对我国标的不能合同效力制度相关立法与司法实践有所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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