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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政府组织法律形式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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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第1章 非政府组织概述

1.1非政府组织涵义

1.2非政府组织与相近概念比较

1.3非政府组织存在的法理基础

1.4非政府组织法律形式的涵义

第2章 非政府组织法律形式国外考察

2.1日本非政府组织

2.2美国非政府组织

2.3公益信托与财团法人之不同

第3章 我国非政府组织法律形式

3.1社会团体法人

3.2民办非企业单位

3.3基金会

3.4公益信托

3.5其他非政府组织

第4章 非政府组织法律形式缺陷

4.1公益信托与我国法律体系不协调

4.2民办非企业单位

4.3社会团体法人

第5章 引入财团法人完善我国非政府组织法律形式

5.1引入财团法人的必要性分析

5.2引入财团法人的可行性分析

5.3财团法人基础上非政府组织的法律形式

结语

致谢

参考文献

附录1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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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非政府组织作为政府和企业以外的第三部门,对于促进政治民主、经济发展、文化繁荣、生态良好等各个方面起到很大的作用。从法律层面上来说,非政府组织是实现公民结社自由的一种方式,是公民结社自由从法律条款走向现实的有效途径。
  我国非政府组织法律形式是混乱的。非政府组织的法律形式是社会团体法人。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是社会团体法人的下位概念。但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与社会团体并具备统一特征,将这些全部归于社会团体法人的做法存在逻辑矛盾。此外,民办非企业单位与事业单位并无本质区别,仅因为资金来源不同而将两者割裂开来并不科学。形式的混乱导致配套法律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的规定思路不清、问题丛生。这也是造成法律实施困难的主要原因。因此加强对非政府组织法律形式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主要分五部分对非政府组织法律形式进行研究:
  第一部分非政府组织概述。主要介绍了非政府组织及组织法律形式的涵义、非政府组织与相似概念的区别及非政府组织存在的法理基础。第二部分国外非政府组织法律形式考察。在介绍了日本和美国非政府组织法律形式的基础上,分析对比了日本财团法人制度和美国公益信托制度的不同。第三部分阐述了我国非政府组织法律形式,包括社会团体法人、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他类型的非政府组织。第四部分非政府组织法律形式缺陷。指出我国非政府组织法律形式存在的问题,社会团体法人存在缺陷;民办非企业单位存在逻辑矛盾;公益信托制度不符合我国国情。最后一部分是主张引入财团法人完善我国非政府组织的法律形式。通过前几章的论述得出引进财团法人是完善我国非政府组织法律形式的必然选择,并分析引入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及引入后我国非政府组织法律形式的新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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