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
摘要
引言
第一章国际投资仲裁的管辖权与国有企业的性质
第—节国际投资仲裁机制及管辖权审查
第二节国有企业的定义与性质
一、国有企业的定义
二、国有企业的性质及发展
第三节中国国有企业利用投资仲裁机制的现状
一、中国国有企业海外投资的现状及风险
二、中国国有企业对投资者—东道国仲裁机制的利用
第二章投资条约中的国有企业申请人资格
第一节“投资者”定义中的国有企业
第二节以政府行为进行投资的国有企业的仲裁申请人资格
一、国有企业行为可归因于国家
二、国有企业的国家豁免问题
第三章ICSID仲裁中国有企业的申请人地位
二、《华盛顿公约》条约目的的限制
第二节ICSID仲裁国有企业申请人资格的认定标准
一、Broches标准
二、国家责任归因条款的适用
三、性质和目的的综合路径
第四章中国国有企业在投资仲裁中的申请人地位
第—节明确投资条约“投资者”定义
第二节深化国有企业改革
一、国有企业的分类改革
二、借鉴竞争中立规则
第三节统一各国际法领域的中国立场
参考文献
致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