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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规行动与社会变迁——社会互构视角下经典行动理论的反思与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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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研究背景和所要解答的问题

第一章行动概念的典范(一):规范性行动与失范性行动

第一节涂尔干的规范性行动与失范性行动

第二节默顿对涂尔干行动论题的发展

第三节规范性行动与失范性行动概念的检讨

第二章行动概念的典范(二):合理性行动与非理性行动

第一节韦伯的社会行动概念与社会构成及理性化命题

第二节哈贝马斯对韦伯合理性行动理论的改造

第三章行动概念的典范(三):常规、惯例或例行化

第一节吉登斯的概念工具:常规行动及其可能性

第二节吉登斯的基本命题:社会整合与社会变迁

第三节吉登斯的贡献与缺陷

第四章非常规行动:一个概念框架的提出和构建

第一节非常规行动概念的提出

第二节考察非常规行动的两个维度

第三节非常规行动的社会形态

第五章非常规行动视角下的社会变迁

第一节非常规行动的普遍化与常规化

第二节非常规行动的普遍化、常规化与社会变迁

第三节社会变迁的节奏和时间特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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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篇博士论文的核心是提出一个非常规行动的概念,并从这个概念延伸出一个关于社会行动与社会变迁的关系的命题。在西方社会学的思想遗产中,主要有三个从不同维度出发的社会行动的经典概念:一是涂尔干和默顿的“规范性行动与失范性行动”;二是韦伯、哈贝马斯的“非理性行动与合理性行动”;三是吉登斯的“常规或惯例”。这些概念对于理论的构建具有重要的意义,涂尔干、默顿、韦伯、哈贝马斯和吉登斯的理论均是以各自的行动概念作为支撑。但是,正如本文所展示的那样,在这些社会行动概念基础上搭建起来的理论都存在某种遗憾。非常规行动的提出正是基于这些遗憾所激发的想像。 “规范性行动与失范性行动”的界分及其理论预设表明,前者是符合社会要求的正常现象,后者则是不符合要求的反常现象。这就决定了失范性行动被压制、改造和消灭的命运,它潜在的社会意义及它对个人正当性的一面也被阉割了。涂尔干呈现给我们的现代性方案是将失范性行动拽回到规范状态、将个人的欲望、动机和价值覆盖于社会公共性要求之下的方案。很显然,“规范性行动与失范性行动”的界分具有浓厚的集体主义方法论的色彩,其特点是就“社会”论“行动”。这种界分体现了在个人与社会的关系中视“社会”为圭臬、奉“集体”若苍天的社会立场,社会始终对于个人具有优先地位和决定性作用,个人只能顺应而不能逃逸。站在社会的立场上,涂尔干对个人的欲望充满了厌恶和恐惧,法入团体对个人欲望的处置应该是限制而不是满足。正因为如此,在涂尔干的理论中,对个人的关怀不可避免地要让位于对社会的关怀。而就社会秩序和变迁这两个主题来看,规范性行动具有再现、维持和强化社会既定结构、秩序的功能。所以,它并不包含社会变迁的要求;失范性行动是被排斥、改造和消灭的行动,那么,它对社会结构、制度以及规范的冲击和变革要求也就被扑灭了。结果是,结构还是原来的结构,制度仍然是既定的制度。总之,这一行动范畴对于解释社会秩序的价值远高于解释社会变迁的价值。默顿对涂尔干的改造也没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 “非理性行动与合理性行动”是基于行动者的动机和意义做出的界分,体现了个体主义方法论。行动的主观意义被假定为社会秩序的起点。由于行动的主观意义及其对他人的取向,才联结成各种社会关系并走向更大的系统。在这样的解释路径中,韦伯确立了行动的意义与社会构成之间的因果关系。在此基础上韦伯构建了两个基本命题:社会构成命题和合理化命题。但是,这里涉及一个关键问题,即行动的意义之源是一种纯粹内在的精神或心理驱动,还是来自于社会?韦伯的解释充满了矛盾:在社会构成命题中,行动意义完全是主观的,社会的构成和秩序都是建立在个体主观意义基础上的;而在合理化命题中,行动意义的来源又超越了个体层面(即宗教改革产生的新教伦理)。更重要的是,韦伯的合理化命题本身也是一个悖论:行动的理性化过程催产了现代性的惊人进展,但又产生了“意义丧失”、“自由丧失”以及“科层制铁笼”等现代性的困境。合理化带来了社会的进步和变迁,但同时也是一种终结的力量。总之,尽管非理性与合理性行动同时解释了社会秩序和变迁两大主题,但却难以令人满意。哈贝马斯用交往合理性重新诠释了行动的合理性与非理性问题,但他的改造同样未能取得成功。 “常规行动”是从行动的实践状态进行界定的。为了解决个人与社会的对立,吉登斯进行了一个重要的转换,即从认识论的角度转向存在论。在他们看来,与其在个体主义和集体主义之间争论不休,不如直接考察现实的存在,在日常生活的实际状态中寻找个人与社会的贯通。它通过“常规”这个概念,构建了“二重性”的结构化理论。“常规”就是各种例行化的行动,它在时空中沉淀下来,产生了一种意外后果,即结构的再生产,再生产出来的结构反过来又充当了下一步行动的条件和媒介。同时,社会整合与系统整合也是以常规行动为基础的。吉登斯避免了涂尔干和韦伯等经典理论家的对立逻辑所固有的缺陷,认为个人与社会不是二元对立的,而是二重性的和相互建构的。但是,以他为代表的新综合运动也面临着两个重大的问题:第一、常规行动解释不了社会变迁。它解释了行动为什么保持稳定,但是解释不了行动的变化,如果行动总是常规性的,那么新的行动就不能产生。没有新的行动,就不会有社会结构的变迁;第二、没有从根本上解决二元对立问题,只是以二重性掩盖了二元论。 经过对三种经典社会行动概念的检讨和反思,本文以社会互构论为基本理论视角,提出一对新的社会行动范畴——常规行动与非常规行动。其中,常规行动这个概念来源于吉登斯的结构化理论,它体现了个人与社会双方合意前提下的相互建构,结果是社会结构和日常生活的反复再生产;非常规行动概念的提出是结构化理论的片面性所激发的想像和从真实生活角度进行提问的新发现。非常规行动就是非例行化的行动,当社会生活组织原则和结构性安排无法满足个人自主性欲求时,行动者将有可能改变原来那种熟悉和实用的例行化行动路线和轨迹,采用新的行动方式满足其自主性欲求。非常规行动是一个日常生活化的概念,但是由于日常语言的“不假思索”性,往往忽视了其深刻的社会含义。常规行动与非常规行动所体现出来的诉求和意义是完全不一样的,前者是个人与社会相互融洽的产物,体现的是二重性;后者则是个人与社会相互杯葛的结果,体现的是二元论。因此,非常规行动的提出具有重要的意义,它将吉登斯用二重性所掩盖了的二元论重新回归到社会学的理论视野。更重要的是,非常规行动的生成及其社会后果包含了社会变迁的重大机遇,从而弥补了吉登斯的行动概念无法解释社会变迁的遗憾。从规范性与失范性的角度进行考察,非常规行动涉及四种基本行动类型:规范性的常规行动、失范性的常规行动、规范性的非常规行动和失范性的非常规行动,不同的类型具有不同的社会含义。如果从合理性与非理性的角度看,非常规行动既不是韦伯所说的目的合理性,也不是哈贝马斯所宣称的交往合理性,而是一种过程选择合理性或者有限理性,即非常规行动在过程选择上具有合理性的特征,但这种过程选择并不能保证行动结果的合理性。就行动的状态和路径而言,非常规行动表现出非例行化、不确定性和反区域化的特征;它的初始发生形态是非普遍性、隐蔽性和非组织化的。 就非常规行动的初始发生形态而言,它所呈现出来的非普遍性、隐蔽性和非组织化似乎不足以成为影响社会变迁的力量和变项。但是,如果非常规行动在行动者之间得以不断效仿、传播、扩散并发展成为一种普遍和流行的方式,就会造成社会组织原则和组织方式事实上的变化,或者导致社会结构上的回应。这就是非常规行动的普遍化和常规化过程,它是一个(非常规行动者)个体所表达的自主性欲求和变革要求逐渐扩大化的社会过程,这个过程对于社会生活组织原则和组织方式的变迁具有重要的意义。非常规行动的普遍化和常规化包括两种形态,即原子化的形态和组织化的形态。无论是哪一种形态的普遍化和常规化过程,都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示范性非常规行动的实用性;二是个体困境的普遍性和长期性。同时,对于潜在的借鉴和效仿者来说,只有经过成本与收益、时间与空间、安全与危险的充分权衡之后才会做出选择。在非常规行动的普遍化和常规化过程中,效仿大众对于不同类型的非常规行动会采用不同的借鉴和效仿方式(原子化或组织化),普遍化和常规化过程的结果,是生成四种不同的社会生活新规则:即反规则、潜规则、益规则和损规则。那么,社会变迁过程就表现为新规则的生成及其对旧规则的接替和促变。对社会变迁做出这种新的理解之后,我们会发现社会变迁的既不像进化论和功能主义所理解的那样是一个缓慢发生、持续积累的分化与整合过程,也不像汤因比所说的那样是一个节奏分明的周期性循环;既不像布罗代尔所洞见的那样是一个稳定的长时段内嵌周期性的中时段及瞬时性的短时段;也不是吉登斯所宣称的断裂过程。相反,社会变迁表现为加速接替和缓慢促变的二重唱:反规则及益规则的生成及其对旧规则的接替是一个逐渐加速的过程;潜规则和损规则的生成及其对旧规则的促变过程是一个长期的、缓慢发生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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