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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理人的法律性质、地位及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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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一、导论

(一)选题的缘由与意义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三)研究的思路和方法

二、破产管理人法律性质

(一)破产管理人涵义

(二)学界关于破产管理人法律性质学说及评析

(三)破产管理人法律性质之厘定

三、破产管理人法律地位

(一)破产管理人的民事主体地位

(二)破产管理人的权利分析

(三)破产管理人的义务分析

四、破产管理人的法律责任

(一)破产管理人的民事法律责任

(二)破产管理人的刑事法律责任

(三)破产管理人的行政法律责任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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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企业破产法引进了破产管理人制度,取代了旧破产法中的破产清算组。破产管理人制度在大多数国家的破产法律制度中存在,特别是英美法系国家,破产管理人制度的发展较成熟完善。我国在2007年实施的企业破产法中引进这一制度是对破产清算组制度的重大改革,也是与国际破产法律制度接轨的良好开端。破产管理人是指在破产程序中依法负责破产财产的管理、处分、清算事务及破产方案的拟定和执行的专门机构。破产管理人作为破产程序中最重要的机构,负责破产中的各项事务是所有破产财产利益主体关注的中心,因此破产管理人在破产事物的处理中居于十分核心的地位,破产管理人制度的完善直接关系着破产事务的公正、公平和高效进行,影响破产制度宗旨的实现。目前我国学术界对破产管理人制度的研究比较多,但就管理人的性质、地位及责任理论研究却存在不足,有关破产管理人的立法较为抽象、模糊。理论研究的不足与立法规定的缺陷会给破产管理人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带来困扰。要改变这些不合理的现状,必须对破产管理人相关的法律问题进行全面深入的研究,而有关破产管理人的法律问题中,破产管理人的法律性质、法律地位与法律责任这三个问题的研究尤其重要。 破产管理人的法律性质是从法律角度出发,探讨破产管理人在主体方面的基本要求,提出单个的自然人及法人能否成为破产管理人,如果可以,需要具备什么条件。在企业破产法实施的前后,关于破产管理人的法律性质在学术界的争论从未消停过,主要有代表性的观点有代理说、职务说、破产财团代表说、破产团体代表说、管理机构人格说等等。笔者在对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国家各种学说的分析、比较、评价的基础上,认为破产管理人是一种特殊的专业机构,具有独立性、中立性、专业性、有偿性和组织性的特征,是指依照破产法规定,在重组、和解和破产清算程序中负责债务人财产清算、管理、经营和相关事项的专业机构。破产管理人的法律性质的明确,是解决破产法其他理论问题的基础,也直接决定着立法者对破产管理人职责的确定及相关法律制度的设计,对其法律责任的承担也有着决定意义。 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决定了破产管理人在执行破产事务中的主体资格问题。企业破产法以管理人取代破产清算人,不仅仅是名称的改变,实际上是赋予了破产管理人更广泛的职权,而这些职权的赋予从另一层面表明破产管理人在处理破产事务中,具备民事主体资格,享有民事主体地位。同时,世界各国学术界对破产管理人的民事法律地位基本上是持肯定态度的。但是遗憾的是,尽管理论界就破产管理人的民事主体地位没有异议,但是就破产管理人民事主体地位的论证却是相当的匮乏,且过于抽象。因此,本文以破产管理人的民事法律地位为出发点,通过三个方面进行论证,即在实际的经济生活中运行的需要、具备民事法律地位的理论探讨和现阶段的立法的规定等进一步论证了破产管理人具备民事主体资格。 破产管理人具备民事主体资格,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处理破产事务,同时也对外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其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在形式上有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之分。其中,民事法律责任是破产管理人承担的基本责任。在追究破产管理人民事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上,笔者主张采用过错责任原则;责任种类上,破产管理人与破产财产的利害关系人、国家机关之间有关纠纷等有关问题的产生,因此除了民事责任的承担方面,笔者认为,破产管理人在一定条件下必须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 破产管理人的法律性质、法律地位及法律责任是个整体,彼此之间紧密相连,层层相扣。对于破产管理人法律性质的正确理解,将有助于理解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及其法律责任,同时对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或法律责任的理解,对于正确的厘定破产管理人的法律性质也有着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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