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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电视节目版式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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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一、电视节目版式的理论分析

(一)电视节目版式的定义与性质界定

1. 电视节目版式的定义

2. 电视节目版式的性质界定

(二)电视节目版式保护的正当性

1. 电视节目版式具有独特的价值

2. 电视行业的发展要以电视节目版式的保护为法律前提

二、国外对电视节目版式的保护

(一)各国对电视节目版式的保护现状

1. 通过法律手段保护电视节目版式

2. 通过非法律手段保护电视节目版式

(二)国外电视节目版式保护对我国的启示

1. 通过法律手段保护的途径

2. 通过非法律手段保护的途径

三、我国对电视节目版式的保护实践

(一)我国电视节目版式的保护现状

(二)现阶段电视节目版式保护存在的缺陷

四、我国电视节目版式保护机制的构建

(一)公力保护机制的构建

1. 著作权法保护

2. 合同法保护

3. 专利法保护

4. 商标法保护

5. 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二)私力保护机制的构建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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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电视节目的商业色彩日益浓厚,收视率成为衡量节目成功与否的重要标准,而电视行业的竞争加剧使人们开始重视电视节目版式。为了增强自身的竞争力,新的节目版式成为电视行业各竞争者争相获取的必需品。电视节目版式日益凸显的重要性使节目版式克隆现象变的普遍,那么对电视节目版式的保护更加迫在眉睫。对于电视节目版式,国内外并没有一个明确且统一的定义,国内更是没有法律明确保护电视节目版式。现阶段我国对电视节目版式的研究仍然处在初始阶段,国内有多起节目版式克隆案件诉诸于法律,却并没有明确的解决方法。可见对节目版式的法律保护问题进行研究是十分必要的。
   国外对电视节目版式的保护主要有两种途径,一是通过法律手段,主要是以各种具体立法为落脚点保护节目版式,如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专利法,合同法等。西方各国并没有明确表示以版权法保护电视节目版式,虽然这将是未来节目版式法律保护的一个趋势。二是通过非法律手段,主要是建立各种民间非法律组织来协调解决各种节目版式的纠纷。通过介绍国外对电视节目版式保护的各种立法和实践,结合我国的基本国情,选择适合的方式保护电视节目版式。
   通过对我国电视节目版式保护现状的分析,明确我国节目版式保护存在的缺陷,即以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专利法等具体法律保护节目版式存在很多的障碍。虽然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范畴中并没有明确的写入电视节目版式,但是著作权保护的客体是作品,通过对作品的构成条件以及判断规则的分析和阐述,说明电视节目版式符合作品的要求,完全可以纳入著作权保护的范畴。最后提出以著作权法作为电视节目版式法律保护的主要手段,并且吸收和借鉴国外经验,以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商标法、专利法等为补充手段,明确节目版式侵权的认定,构建我国电视节目版式法律保护的机制。在以著作权法保护为主,各种其他法律为辅的基础上,通过建立各种民间节目版式纠纷斡旋组织,不断加强社会公众对节目版式的保护意识,将电视节目版式的保护带入一个新的阶段。

著录项

  • 作者

    娄本芸;

  • 作者单位

    华中师范大学;

  • 授予单位 华中师范大学;
  • 学科 民商法学
  • 授予学位 硕士
  • 导师姓名 魏森;
  • 年度 2011
  • 页码
  • 总页数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中文
  • 中图分类 著作权法 ;
  • 关键词

    电视节目; 著作权; 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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