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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协会在知识产权治理中的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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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尽管我国在2008年已经开始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但一个国家要把智力资源转化为知识产权,进而把知识产权转化为国家竞争力则是一个系统性工程,政府、行业协会和企业是这个系统中共同的、主要的参与者。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小政府,大社会”是历史发展的趋势,政府是社会经济生活的主角但不是全部,我们当前社会所经历的各种“政府失效”和“市场失效”不得不让我们对社会运作方式进行重新思考。具体到知识产权方面,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落实到每一个行业和每一技术部门环节上更多的是需要社会组织和企业主体的努力。行业协会作为市场经济民事主体的组成部分,在提高企业生存能力、追求行业整体利益、保护企业知识产权、代表行业利益进行知识产权诉讼等方面都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目前学界对国家如何实现知识产权战略和企业如何实现知识产权管理都有充分的研究,而对像诸如行业协会这样的社会组织如何发挥和推动知识产权治理方面的论著比较零散和不够系统。
   基于以上背景和研究目的,本文主要采取规范研究的方法,对行业协会在知识产权治理中的重点法律问题进行了研究。全文分以下部分:
   第一部分,文章首先对知识产权治理的含义进行阐述,在理解知识产权治理上存在广义和狭义之分。笔者倾向于对知识产权治理以广义的理解,在广义理解知识产权治理的基础上,将行业协会与知识产权治理相联系,对行业协会参与知识产权治理的可行性和必要性进行了论证,并阐述了行业协会参与到知识产权治理结构中来的法治意义。
   第二部分,笔者采用规范的分析方法对行业协会主体地位的分析。通过结合国外行业协会参与社会治理的一般模式,对行业协会具有“应然”法律性质进行分析。
   第三部分,试图从行业协会的自治权属性出发,来探讨行业协会自治权中所包含的权力和权利。通过对行业协会权力和权力之分,罗列出行业协会参与知识产权活动中应有的各项权力和权利,从而确定行业协会参与知识产权治理的边界和范围。
   第四部分,在第三部分的基础上分析行业协会在知识产权领域需要规制的重点问题,并结合我国行业协会参与知识产权领域的现状,深入探讨行业协会在国内外知识产权治理中的普遍问题。对如何规制行业协会参与知识产权治理中的负作用以及对我国行业协会参与知识产权治理的机制都提出了笔者自己的见解。
   在国家、社会和市场三位一体的结构中,行业协会作为社会中介组织的一种承担起行业管理和协调会员利益的重任,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和和谐社会建设作出应有的贡献。但有关行业协会的各项相关配套制度并不完善,所以我们应在借鉴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结合自身实际,制订出切实可行的治理方略。

著录项

  • 作者

    汪波;

  • 作者单位

    华中师范大学;

  • 授予单位 华中师范大学;
  • 学科 法律
  • 授予学位 硕士
  • 导师姓名 刘华;
  • 年度 2011
  • 页码
  • 总页数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中文
  • 中图分类 知识产权;
  • 关键词

    行业协会; 知识产权; 治理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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