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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农民文化发展权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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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农民文化发展权是发展权的重要内容之一,是作为个体意义与集体意义之和的农民通过发扬、吸收、强化、取代、丧失等方式发展其自身特有的文化内容和文化形态的权利。它首要的、最基本的特征即农民文化发展权是一项发展性的权利;其次,该项新型人权的主体具有个体性和集体性的双重属性,是个体意义的农民与农民集体的综合发展;农民文化发展权还是发展权下的一个子权利。正如前文论述的,发展权从内容上不仅仅指文化发展权这一个方面,例如还包括了政治发展权、经济发展权、以及社会发展权等。文章在这一部分的论述中还就农民文化发展权与发展权、文化权的关系进行了专门的阐释。结合我国农村社会的发展现状,我国农民文化发展权的保障仍然存在种种弊端,突出地表现在农民教育发展权、科技发展权、文化生活发展权等文化发展权利的实现。在农民教育发展权方面,农村教育资源短缺,分别体现在农村教育人力和财力两方面的缺失。在农民科技发展权方面,主要呈现的问题是农民的科技文化素质偏低。在农民文化生活发展权方面,农民的精神文化生活匮乏。这些问题都是因为农民文化发展权的保障不可避免地受到许多现实因素的制约或者阻碍而产生的。譬如宪法下位法法律制度保障缺位,城乡二元化社会结构的约束,农民自身旧文化观念束缚,村民自治组织作用不力,加上农村文化基础设施匮乏等原因。总结起来可以说这些限制性因素的存在是制约农民文化发展权充分实现的最大瓶颈。由此可见,农村及农民亲身表现出来的真实问题与发展中的不良现象是保障农民文化发展权亟待解决的难题。
   事实证明,保障农民文化发展权确是十分必要的。执政党在“十六大”期间曾提出要构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保障农民文化发展权利对于农民作为单位人的主体发展、对于促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对于提高农村地区政治民主化、对于推动农村经济稳定增长以及构建和谐社会都具有不可估量的现实意义。保障农民文化发展权同时也具有一定的可行性。
   因而,文章据此提出了保障农民文化发展权实现的具体措施。首先从法律上完善宪法下位法的保障,重点开展公共文化服务立法,并要将这项立法逐渐推广;其次,打破城乡分制的二元化结构,保证农民的文化选择、文化交流以及文化传播渠道的畅通;再者,要加大农村文化基础设施建设的发展力度,让农民的文化生活真正丰富起来,保障农民文化生活发展权的实现;加强村民自治组织的引导;最后,保障农民文化发展权的实现,还要从农民自身抓起,提高农民的综合文化素质,培育新型文化素质的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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