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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权征集主体资格法律问题研究——基于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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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引言

一、表决权征集主体资格基本理论:以公司控制权的配置为视角

(一)控制权: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的最佳手段

(二)表决权征集:联结中小股东与公司控制权的纽带

(三)表决权征集主体资格的理论基础

二、域外表决权征集主体资格规则:立法例考察

(一)宽松型:以美国为例

(二)严格控制型:以我国台湾地区为例

(三)对于美国及我国台湾地区主体资格规定之评价

三、我国关于表决权征集主体资格的争议:基于小“国九条”的分析

(一)小“国九条’’关于表决权征集主体资格的规定

(二)实践中我国表决权征集的主体

(三)我国表决权征集主体资格存在的争议

1.征集人范围的划定

2.征集人的股东资格的条件限制

(四)我国表决权征集主体资格问题的法律分析

1.征集人范围的分析

2.征集人的股东资格的分析

3.董事会征集表决权的分析

四、我国表决权征集主体资格的明确与补正:以维护中小股东权益为视角

(一)完善相关立法

(二)公司章程:有所“为”有所“不能为’’

(三)小“国九条”的刚性落实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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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3年年底,国务院办公厅颁布了一部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的重要政策性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下称小“国九条”),首次将中小投资者的保护工作从口头传递升级到战略层面,引起了各界的关注。其中小“国九条”中对表决权征集主体资格降低了门槛,放宽征集者主体资格,为中小股东能有效的行使表决权创造有利条件,使表决权征集制度得到更有效的发挥,唤醒股东积极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意识。但是,对于表决权征集制度主体资格问题,各国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规定不一,尤其是美国和我国的台湾地区,完全采取截然不同的立法模式。而我国相应的法律规定几乎处于“真空”状态,相关的准则意见规定模糊,学者们对该问题的其他方面包括对此行为的界定、信息披露的管理操作方法、违反规则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已经进行了详细的讨论分析。不过对征集者资格的限定方面,却只是蜻蜒点水一般,未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进行深入探讨。由于法律的滞后和空缺,导致我国表决权征集制度的应有效果难以得到充分发挥,中小股东权益屡屡被侵。对表决权征集制度的研究以探讨征集者主体资格为起点,有助于更全面的把握该制度,从而进行完善。因此,本文根据我国资本市场的情况,借鉴美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经验,从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角度出发,对明确和补正我国表决权征集主体资格进行探索性研究。
  本文主要分为四大部分:
  第一部分是表决权征集主体资格基本理论:以公司控制权的配置为视角。这一部分是对表决权征集主体资格进行深入的理论分析,以公司控制权的配置为视角,阐明表决权征集的意义,尤其是对中小股东的重要性。从而引申出表决权征集主体资格的理论基础,为后文阐明自己的观点作理论支撑。
  第二部分是介绍域外关于表决权征集主体资格的立法例考察,主要选取最具有代表性的美国和我国台湾地区。完备的法律制度以及高度分散的股权结构使表决权征集制度在美国盛行,令许多国家纷纷效仿。而我国台湾地区根据当地的特殊情况采取严格控制的规定,限制征集者的主体资格。
  第三部分是关于我国表决权征集主体资格的争议——基于小“国九条”的分析。这一部分是本文的重要部分,主要分析我国小“国九条”中关于表决权征集主体资格的规定,在实践中我国表决权征集案例的大量出现所呈现出的特点,集合并借鉴众多学者们的观点,在此基础上从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视角出发,对征集人的范围、股东资格以及董事会征集表决权进行理论分析后得出观点。
  第四部分是我国表决权征集主体资格的补正——以维护中小股东权益为视角。针对表决权征集滥用存在的道德风险,我国立法上含糊不清的规定以及小“国九条”的落实问题提出建议,并指出公司章程不能对表决权征集股东资格进行持股比例的限制。只有为中小股东能有效的行使表决权创造有利条件,放宽征集者主体资格,才能使表决权征集制度得到更有效的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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