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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刑法保护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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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前言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刑法保护的正当性和谦抑性分析

(一)刑法介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正当性分析

1.刑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必要性分析

2.刑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可行性分析

(二)刑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谦抑性分析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刑法保护问题梳理

(一)侵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常见行为分析

1.侵害非物质文化遗产表现形式的行为

2.侵害非物质文化遗产物质载体的行为

3.破坏具有知识产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行为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行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造成损害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刑法保护现状分析

1.刑法典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

2.附属刑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

(三)刑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不足分析

1.理念方面的不足

2.制度方面的不足

三、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刑法保护的建议

(一)理念方面的完善

1.构建全方位的刑法法益体系

2.增加非物质文化遗产危险犯的规定

(二)制度方面的完善

1.完善破坏非物质文化遗产表现形式类犯罪

2.完善破坏以物质为载体的观念文化类犯罪

3.完善破坏具有知识产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类犯罪

4.完善侵犯非物质文化遗产渎职类犯罪的建议

5.完善刑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间接途径的建议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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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人类为了适应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发展创造的,并为人类社会代代相传的,有利于人类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各种传统文化及其表现形式、实物、场所。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一个民族而言是其民族精神的集中体现,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一个国家而言是其文化安全的重要内容。中国拥有琳琅满目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它们见证了中华五千年文明的灿烂,它们是中华文明的光辉典范。但随着现代文明的“高歌猛进”,本身就极其脆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强大的现代文明面前显得更加苍白无力。各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表现形式被现代文明的“挖掘机”“掘墓”。大量非物质文化遗产被人窃走,迷失在异国他乡。采取强有力措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这是时代发展的必然趋势。通过法律途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更是这种趋势中尤为凸显的呼声。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多数学者主张采用知识产权私法形式或者行政法规公法形式打击侵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违法行为。这种主张值得可取,但有个问题我们必须正视,那就是保护力度周延的问题。这两种保护模式都只能制止轻微的侵害行为,面对严重损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违法犯罪行为,上述两种模式虽然可以惩治,但却由于处罚过轻难以达到预期目的,由此导致法律保护力度难以周延。因此我们必须把刑法引入,运用刑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刑法应该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中发挥后置保障作用,严厉打击越过行政法规、知识产权法规的违法行为。
  文章的前言部分主要释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日常知识。人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理解还较为生疏,因此强化该文化遗产的基本介绍可以为本文研究创造良好的舆论基础。前言部分通过分析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国际含义、国内界定,给出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自我概念认定,再在已有概念的基础上分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传承性、非物质性等特征。这种重要的文化资源,不仅受到了国际社会的关注,还得到了国内法学界的重视。因此,本文以刑法为切入口,论述运用法律手段严厉惩治侵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行为。
  文章第一章论述非物质文化遗产需要刑法保护的正当性和刑法在保护过程中应坚持的谦抑性原则。关于刑法保护正当性分析,主要论述刑法保护非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刑法保护的必要性主要是指非物意义重大和非物迫切需要刑法保护。关乎民族精神和国家文化安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需要刑法保护。刑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紧迫性是指现有的知识产权私法保护形式和行政法规公法保护形式存在威慑力不足、职能碎片化等缺点,无法有效应对这种危机,故非物质文化遗产迫切需要刑法保护。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刑法保护的可行性分析主要从刑法理论层面和刑法立法层面展开论述。理论层面是指当今社会作为风险社会,需要风险刑法保护。立法实践层面目前有两条刑法路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一是非物质文化遗产获得刑法典的保护,二是附属刑法参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所以刑法参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实践可行性。刑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还必须遵循谦抑性原则,刑法不是万能的,但没有刑法万万不行,必须审慎对待,以免“风险刑法”异变为刑法风险。
  文章第二章刑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问题梳理,首先指出了侵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常见行为并对其进行了分类分析,然后再在以上分类的基础上论述现行刑法典、附属刑法如何应对这些危害行为,最后在分析保护现状的基础上指出刑法致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还存在哪些不足。
  文章第三部分针对现行刑法保护的不足给出有针对性的建议。主张从理念方面、制度方面予以完善。理念方面构建全方位的法益体系,增加侵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危险犯,提升刑法的预防作用。制度方面完善破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各类犯罪,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附属刑法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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