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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律师侦查阶段调查取证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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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辩护律师侦查阶段调查取证权的一般法理

(一)辩护律师侦查阶段调查取证权的含义

(二)辩护律师侦查阶段调查取证权的属性

1.专属性

2.防御性

3.绝对性

4.非强制性

(三)辩护律师侦查阶段调查取证权的意义

1.制约侦查权

2.维护控辩平等

3.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

二、辩护律师侦查阶段调查取证权的域外法考察

(一)英美法系国家辩护律师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权

1.美国辩护律师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权

2.英国辩护律师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权

(二)大陆法系国家辩护律师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权

1.德国辩护律师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权

2.法国辩护律师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权

3.日本辩护律师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权

(三)域外辩护律师侦查阶段调查取证权评析

三、我国辩护律师侦查阶段调查取证权现状分析

(一)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自行调查取证受到限制过多

(二)辩护律师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权救济途径缺乏

(三)律师协会对辩护律师侦查阶段调查取证的作用弱化

(四)辩护律师侦查阶段行使调查取证权的风险过高

(五)辩护律师侦查阶段白行调查取证的方式不足

四、完善我国辩护律师侦查阶段调查取证权立法的建议

(一)减少对辩护律师侦查阶段白行调查取证的限制

(二)完善对辩护律师侦查阶段调查取证权的救济机制

(三)赋予律师协会更多职能

(四)降低辩护律师的执业风险

(五)增加辩护律师侦查阶段自行调查取证的方式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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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权是指辩护律师为履行辩护职责,维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在刑事诉讼的侦查阶段,依据法律规定,向了解案件情况的对象取证,获得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的诉讼权利。辩护律师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权具有专属性、防御性、绝对性以及非强制性等属性,对于制约侦查权,维护控辩平等,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法治发达国家不仅赋予辩护律师侦查阶段调查取证的权利,而且建立了较为完备的保障制度,保障辩护律师充分有效地行使该项诉讼权利。
  201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确定了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享有调查取证的权利,对调查取证的对象、方式与方法,调查取证权的保障,违法调查取证的法律责任等作了规定,体现了社会主义人权保障的法治理念,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进步的重要标志。但是,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仍然存在不足,主要表现为:辩护律师侦查阶段调查取证权受限制过多,调查取证方式单一,调查取证依赖性太强,律师行业组织作用弱化,权利救济途径较少,行使权利的风险过高。
  为了充分发挥辩护律师的辩护作用,体现程序正义,实现实体正义,必须完善我国辩护律师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权制度。
  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阐述辩护律师侦查阶段调查取证权的含义、属性及意义,为论文的研究提供制度以及法理根据。
  第二部分,考察域外辩护律师相关制度。重点考察了以英国、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国家和以德国、法国、日本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辩护律师侦查阶段调查取证权的立法,在对这些国家相关制度进行评析的基础上,指出了域外制度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第三部分,分析我国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权制度现状,指出了该制度存在的五个主要问题:自行调查取证受到限制过多、权利缺乏救济途径、律师协会的作用弱化、行使权利的风险过高、调查取证的方式不足。
  第四部分,提出了完善我国辩护律师侦查阶段调查取证权的建议。主要包括:减少对辩护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限制、完善权利的救济机制、赋予律师协会更多职能、切实降低辩护律师执业风险、增加自行调查取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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