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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h】

论民事执行拍卖的社会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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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绪论

一、民事执行拍卖及其社会参与的界定

(一)民事执行拍卖的界定

(二)民事执行拍卖社会参与的界定

二、民事执行拍卖社会参与的必要性

(一)传统民事执行拍卖存在的问题

(二)实现效益与公正的需要

(三)适应现代社会市场化、网络化的需要

(四)加强对民事执行拍卖监督的必要性

三、民事执行拍卖社会参与的可行性

(一)我国民事执行拍卖社会参与法律上的可行性

(二)域外法民事执行拍卖简介及借鉴

(三)实践上的可行性——评析上海、重庆、浙江三种模式

四、完善民事执行拍卖社会参与的建议

(一)适当扩大民事执行拍卖社会参与主体

(二)以技术保障社会参与执行拍卖的良好环境

(三)民事执行拍卖的社会参与需要处理好的几个关系

结论

参考文献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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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对于我国的民事执行程序而言,执行拍卖是其中的一项以清偿债务为目的的重要强制执行措施。但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执行拍卖过程中司法腐败滋生等诸多问题已经背离了其原有的价值追求。最高人民法院也曾指出执行拍卖仍然属于人民法院当前工作的薄弱环节之一,需得到充分的重视并提出解决方案。根据现有各地法院的实践探索,已经总结出了不同的改革模式。这些改革模式大都引入第三方制约主体参与到执行拍卖中,借助社会力量来作为改革的突破口。社会参与到执行拍卖中,而不仅仅是局限于法院利用自身的司法权来具体操作,从而改变现有执行拍卖的模式、解决已有的执行拍卖中的弊端。
  本文通过对民事执行拍卖的社会参与的定义入手,然后谈及为何社会力量要参与到执行拍卖中,分别从现有执行拍卖所存在的问题、适应市场化网络化的需要等方面展开论述。实践经验和域外法域的借鉴,让社会参与具有了现实可能性。最后通过对主体、方式、所应解决的问题这几个方面来提出对社会参与执行拍卖的建议。
  第一部分,民事执行拍卖及其社会参与的界定。这一部分分别对民事执行拍卖和社会参与这两个概念的含义、性质、特征分别作出界定,然后根据上述界定最终确定民事执行拍卖社会参与的定义。
  第二部分,民事执行拍卖社会参与的必要性。为何需要社会力量的参与,是由于现有的执行拍卖中透明度不够、容易滋生腐败、监督机制缺乏、拍卖效果不理想。为了实现效率和公正,适应市场化、网络化,就要改变传统拍卖模式。
  第三部分,民事执行拍卖的社会参与可行性。首先,社会参与具有法律上的可行性。其次,通过对域外德国、日本及其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考察可以借鉴其中的社会协助执行机制。最后,一切的可行性需要经过实践的检验,上海、重庆、浙江三种改革模式提供了实践的可行性。
  第四部分,完善民事执行拍卖社会参与的建议。从扩大社会参与的主体、用技术保障民事执行拍卖社会参与的运行以及处理好参与过程中的几个关系这三个大的部分来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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