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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侦查羁押分立制度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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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前言

一、侦查羁押分立制度的涵义及价值

(一)侦查羁押制度的内涵及类型

(二)侦查羁押分立制度的价值

二、国外侦查羁押制度考察

(一)英美法系主要国家侦查羁押制度

(二)大陆法系主要国家侦查羁押制度

(三)两大法系国家侦查羁押制度比较及启示

三、我国侦查羁押制度的演变与改革趋向

(一)我国侦查羁押制度的历史与现状

(二)我国侦查羁押制度的弊端

(三)我国侦查羁押制度改革的趋向

四、构建侦查羁押分立制度的具体内容

(一)建立对羁押制度的司法审查和救济程序

(二)将未决羁押场所管理权划归司法行政部门

(三)加强看守所内讯问活动的管理

(四)加强和完善未决羁押场所的监督体制

(五)扩大未决羁押场所的权力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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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侦查羁押分立制度是指将侦查执行权与羁押执行权相分离,将羁押的决定权交由法院管理的制度,即看守所独立于公安机关,交由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管理,同时由法院来审查决定是否需要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未审判前的羁押。当前,看守所作为未决羁押的场所,它隶属于公安机关,与侦查部门一样属于公安机关的内设机构。在特定的情况下,未决羁押的场所需要配合同机关的侦查部门开展工作。看守所便需要配合侦查部门对已关押的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取证。本应该处于中立地位的看守所因其肩负着深挖犯罪的职责,使得它不能再以中立者的身份来看押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而作为羁押部门兄弟单位的侦查部门因其还拥有羁押的决定权,使其获得了更加广泛的侦查权,侦查部门的侦查权往往会超出应有的范围,在这种情况下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很可能受到制约或侵害。在口供主义的影响下刑讯逼供时有发生。构建侦查羁押分立制度不光要将侦查机关与羁押机关从体制上进行分离,更需要将羁押的决定权从公安机关分离出来,交由法院负责决定和审查。我国构建侦查羁押分立制度的意义不仅仅在于保障人权,更重要的是维护程序的公正,只有公正的程序才能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保护参与诉讼各方的合法权益。羁押的决定和审查主体的合理变更,能够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羁押前得到良好的保护,防止其被动的落入侦查机关手中。
  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论述侦查羁押制度的基本原理,揭示侦查羁押制度的内涵及类型,并探讨侦查羁押制度建立所带来的权利制衡、人权保障等价值;第二部分,通过充分分析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有关侦查羁押的制度,总结各国在司法实践中的经验,为我国侦查羁押制度的构建与完善提供信息帮助;第三部分,回顾我国侦查羁押制度的历史,分析当下中国侦查羁押制度的现状,发现其弊端并探讨改革侦查羁押制度的趋向,与国际接轨,由侦查羁押合一走向侦查羁押分离;最后一部分,通过对我国侦查羁押制度现状的分析,弊端的发现以及借鉴国外先进制度,提出建立侦查羁押分立制度的构想。建立起一套既能够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又能反向促使侦查部门提高侦查效率,并能兼顾多方面的侦查羁押制度。在新一轮司法改革大的背景下,为侦查羁押分立制度的最终实现提供理论上的依据和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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