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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突出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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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引言

一、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含义

(一)“以审判为中心”强调以审判为刑事诉讼程序的中心

(二)“以审判为中心”强调以庭审为审判程序的中心

(三)“以审判为中心”强调以一审为庭审程序的中心

二、当前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侦查失控

(二)制约失灵

(三)控辩失衡

三、“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推进

(一)总体思路

(二)建构新型诉侦关系

(三)建构新型诉审关系

(四)建构新型侦审关系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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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国《刑事诉讼法》自1979年制定后,历经1996年和2012年修改,趋于不断完善。然而,应当看到,现行刑事司法体制未能遵循以审判为中心的诸多要求,已经遇到了瓶颈。正是这个瓶颈,不仅使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难以推进,而且,刑事诉讼法已有的一些修改完善,也难以产生应有的积极效果。鉴于此,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此项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必将对公检法三机关产生深远的影响。为此,司法机关应当在思想观念、规范意识、行为模式等方面,主动适应、积极作为,有效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在中国刑事审判实践中,受长期的以侦查为中心和卷宗主义的影响很严重,庭审流于形式化也很普遍。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公、检、法三机关分别负责侦查、起诉、审判,既分工明确又合作统一,共同目标是保证案件质量,杜绝冤家错案。在以侦查为中心的做法中,侦查居于中心地位,对认定案件事实和证据起关键性作用,相比较而言审判环节在认定案件事实上的作用就弱的多,甚至仅仅是“盖章”的作用,起诉和审判往往是侦查的确认和背书。中国公安机关的权力在全世界而言都是极大的。公安机关在刑事案件中承担着90%以上的侦查权,是大多数刑事案件的第一道程序,其侦查权受到制约较少,有时权力的行使会无所顾忌,虽然这些年有所改变,但还是没有根本性的变化。中国的刑事司法体制决定了公检法固定的流水作业模式,要想使刑事司法公正的问题得到彻底解决仍需很长的时间。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是对长期以来中国刑事诉讼实践中奉行的以侦查为中心的“侦查中心主义”的矫正,是对以案卷为中心的“卷宗中心主义”的转型,更进一步摆正了侦查、公诉和审判机关之间的关系,对今后司法工作提出了全新的挑战。基于此,笔者结合司法实践,再次对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突出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探讨改革应当注意的关键环节,提出建构新型的侦诉、诉审、审侦关系,以便对推动当前诉讼制度改革有所帮助。
  本文除去引言、结语,正文包括三部分。第一部分简要阐述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含义。强调“以审判为中心”就是以审判为刑事诉讼程序的中心、以庭审为审判程序的中心、以一审为庭审程序的中心三个方面的含义来展开阐述的。第二部分深入分析当前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面临的主要问题。实践中主要存在侦查失控、制约失灵、控辩失衡三个方面的问题。第三部分重点论述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推进。首先要正确理解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通过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改革职权机关相互之间的关系,实现从“各管一段”向“司法的有效控制”转变,从“侦查中心”向“审判中心”转变,确立和突出审判中心模式。其次要真正落实疑罪从无规定和证据裁判原则以及证人出庭等相关制度,克服庭审形式化,实现庭审实质化。最后要重新调整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关系,一是建构新型诉侦关系,二是建构新型诉审关系,三是建构新型侦审关系,特别是在侦审关系中可以考虑引入司法审查以及法官预断排除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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