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
摘要
引言
一、河南首例生产销售注射肾上腺素猪肉案情简介及争议焦点
(一)案情简介
(二)争议焦点
1.关于认定“食品”及“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争议
2.关于认定“掺入”和“销售”肾上腺素行为的争议
3.关于认定犯罪数额的争议
二、本案犯罪对象的刑法分析
(一)“生猪”的刑法认定
2.“生猪”属于刑法上的“食品”
(二)“肾上腺素”的刑法认定
1.刑法意义上“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定义
2.“肾上腺素”属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三、本案犯罪行为的刑法分析
(一)“注射”行为的刑法定性
1.刑法意义上“掺入”行为的界定
2.“注射”行为应认定为“掺入”行为
(二)销售“肾上腺素”行为的刑法定性
1.适用非法经营罪的利弊分析
2.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利弊分析
3.适用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利弊分析
四、本案犯罪数额的刑法分析
(一)认定犯罪数额的意义
2.为提起公益诉讼提供充分必要条件
(二)认定犯罪数额的障碍
1.行业特性导致证据灭失
2.人为因素导致证据灭失
(三)认定犯罪数额障碍的应对
1.全面构建证据体系弥补证据缺失
2.善用侦查谋略、立足细节及时捕捉证据
五、本案对食品安全刑事保护的启示与展望
(一)完善规制“肾上腺素”使用的法律机制
2.健全配套的司法鉴定制度
(二)扩充刑法对食品安全类犯罪的处罚范围
1.增加关于食品添加剂的犯罪
2.增设持有型犯罪
参考文献
致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