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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首例生产销售注射肾上腺素猪肉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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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引言

一、河南首例生产销售注射肾上腺素猪肉案情简介及争议焦点

(一)案情简介

(二)争议焦点

1.关于认定“食品”及“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争议

2.关于认定“掺入”和“销售”肾上腺素行为的争议

3.关于认定犯罪数额的争议

二、本案犯罪对象的刑法分析

(一)“生猪”的刑法认定

2.“生猪”属于刑法上的“食品”

(二)“肾上腺素”的刑法认定

1.刑法意义上“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定义

2.“肾上腺素”属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三、本案犯罪行为的刑法分析

(一)“注射”行为的刑法定性

1.刑法意义上“掺入”行为的界定

2.“注射”行为应认定为“掺入”行为

(二)销售“肾上腺素”行为的刑法定性

1.适用非法经营罪的利弊分析

2.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利弊分析

3.适用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利弊分析

四、本案犯罪数额的刑法分析

(一)认定犯罪数额的意义

2.为提起公益诉讼提供充分必要条件

(二)认定犯罪数额的障碍

1.行业特性导致证据灭失

2.人为因素导致证据灭失

(三)认定犯罪数额障碍的应对

1.全面构建证据体系弥补证据缺失

2.善用侦查谋略、立足细节及时捕捉证据

五、本案对食品安全刑事保护的启示与展望

(一)完善规制“肾上腺素”使用的法律机制

2.健全配套的司法鉴定制度

(二)扩充刑法对食品安全类犯罪的处罚范围

1.增加关于食品添加剂的犯罪

2.增设持有型犯罪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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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7年,河南省出现了本省内首起生产、销售注射“肾上腺素”猪肉案件。该案的行为人使用了新型的作案手法,涉及到现有立法的空白区域,侦查机关在办案中也因此遭遇到很多掣肘,案件本身也引发了一些争议。本案的查处在河南省内引起了普遍关注、产生了较大反响。鉴于本案中所涉及到的一些刑法问题值得研究探讨,故本文希望通过对此案的剖析,能对司法机关处理类似案件,以及对相关部门从制度架构的层面加强食品安全领域的管控提供些许帮助。
  全文除引言以外共分为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为案情简介及争议焦点。该部分对河南首例生产、销售注射“肾上腺素”猪肉案件进行了介绍,着重叙述了司法机关现已查明的犯罪事实,并对此案引发的争议焦点进行了归纳陈述。本案中出现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犯罪对象、犯罪行为与犯罪数额认定三个方面。
  第二个部分为本案行为对象的刑法分析。该部分主要针对本案中出现的待宰活体“生猪”能否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食品”,以及最新出现的“肾上腺素”能否认定为刑法所规定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进行分析论证。虽然生猪与传统意义上食品的定义有所距离,“肾上腺素”也未明确规定在禁止添加的药品名录中。但通过比较分析《食品安全法》关于食品的定义,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可以认为待宰生猪属于刑法意义上食品的范畴,再通过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并结合专家意见,可以得出“肾上腺素”属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结论。
  第三个部分为本案犯罪行为的刑法分析。虽然本案中出现的“注射”行为与传统意义上的“掺入”行为有所区别,但结合学界对“掺入”行为的定义以及本案行为人实施“注射”的目的,可以认为“注射”在本案中属于刑法意义上的“掺入”行为。同时,对于销售“肾上腺素”的行为,如何适用罪名存在较大争议,比较分析该行为可能适用三种罪名的利弊发现,针对此行为适用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予以评价最为合适。
  第四个部分为本案犯罪数额的刑法分析。该部分在阐述犯罪数额对于本案处理意义的基础上,分析了当前司法环境下本案数额认定所遇到的障碍以及可采取的应对措施,认为司法实践中认定食品安全类刑事案件的犯罪数额,需要打破仅依托查扣现场认定犯罪数额的工作惯例,要善用侦查手法对查扣现场之前的犯罪数额予以固定。
  第五个部分为本案的启示和展望。该部分主要从完善使用“肾上腺素”立法和增加刑法处罚范围两个方面展开论述,提出应完善食品安全领域立法,改革相关司法鉴定体系,增设食品添加剂和危险食品持有型犯罪的规定,以期通过对个案的分析,引起更多刑法层面对于完善食品安全监管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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