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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h】

论我国技术侦查措施的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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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1章 技术侦查措施的概述

一、技术侦查措施的基本概念

二、技术侦查措施的特点

(一)适用范围的特定性

(二)审批程序的严格性

(三)适用措施的技术性

(四)适用过程的秘密性

(五)适用结果的侵权性

三、技术侦查措施的必要性

第2章 我国技术侦查措施现状调查

一、审批程序的法律规制缺位

二、适用最长期限无限制

三、适用案件范围模糊

四、适用对象无约束

五、监督与制裁措施的缺失

六、公民救济权的立法缺失

七、权力的分配存在重大隐患

第3章 技术侦查措施的国外考察

一、英美法系国家

(一)美国

(二)英国

二、大陆法系国家

(一)德国

(二)法国

三、国外技术侦查措施法律规制原则

(一)程序法定原则

(二)审查控制原则

(三)比例原则

(四)相关性原则

四、中外技术侦查措施规定比较

第4章 技术侦查措施与人权的保障

一、技术侦查措施对犯罪嫌疑人人权保护之影响

(一)技术侦查措施对公民信息之影响

(二)技术侦查措施对公民出行之影响

(三)技术侦查措施对于公民自由权之影响

(四)技术侦查措施对公民通信自由与通信秘密之影响

二、技术侦查措施与隐私权保护

(一)公民隐私权的概念

(二)隐私权的合理期待

三、技术侦查措施与人权的保障之间的关系

(一)技术侦查措施与人权的保障之间并非对立

(二)技术侦查措施依法适用也是最大程度保障人权

(三)技术侦查措施与公民隐私权之间的平衡

第5章 完善我国技术侦查措施立法的构想

一、调整技术侦查措施实施主体

二、细化技术侦查措施适用的范围和条件

三、制定严格的审批程序

四、对适用期限进行严格限制

五、建立和完善救济措施和制裁措施

后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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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技术侦查措施作为一种高效、便捷的秘密侦查措施,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已有很长的发展史,在刑事案件的侦查中甚至早已存在大量依赖技术侦查措施的现象。但我国对于技术侦查措施的法律规制起步比较晚,相关的立法还很不完善。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法律对于技术侦查措施规制的不完善,导致侦查机关掌握着极大的自由裁量权,使得公民的隐私权等基本权利长期处于受侵犯的风险中。笔者参考了一些其他发达国家的相关立法经验,并结合中国具体国情进行综合分析,试图探索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技术侦查措施法律规制之路。
  我国技术侦查措施在法律规制上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法律层面上程序规制缺位,在司法实践中,刑事侦查部门往往自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规制,导致侦查机关随意适用措施的风险极大;二是适用期限规定过于宽泛,我国刑诉法只规定技术侦查措施一次的实施期限为三个月,根据需要可以延长,至于最长适用期限则并未作规定;三是适用案件范围和对象模糊,刑诉法中存在“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等兜底性条款,使得侦查机关容易对其作出漫无边际的扩大解释;四是是缺乏有效的外部监督与制裁措施,使得侦查机关在实施技术侦查措施时游走于法律监督的框架之外,必然会造成技术侦查措施的滥用;五是公民救济权的立法缺失,公民面对侦查机关违法使用技侦措施导致的权利侵害,在法律上没有任何行之有效的救济途径;六是权力分配存在重大隐患,技术侦查措施权力拥有者过于繁杂,导致实践中难以监督。
  笔者认为可以尝试通过以下几方面加强我国技术侦查措施的法律规制:一是调整技术侦查措施实施主体,将技术侦查措施的实施权集中交给国家安全机关实施;二是明确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范围,在案件适用范围上,在较为具体列出案件适用种类、类型的前提下,同时规定具体的法定刑期,在对象适用范围上,将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对象严格限制在犯罪嫌疑人及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帮助的人;三是制定严格的审批程序,将技术侦查措施的审批权交于检察机关实施;四是制定最长适用期限,一般情况下最长适用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1年;五是建立和完善救济措施和制裁措施,保障被侦查对象的知情权及赔偿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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