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学位 >妨碍通行物致害中公共道路管理者民事责任研究
【6h】

妨碍通行物致害中公共道路管理者民事责任研究

代理获取

目录

声明

摘要

引言

一、妨碍通行物致害中公共道路管理者的认定

(一)学界对“有关单位"的认识争议

(二)司法实践对“有关单位”认定的分歧

(三)本文对“有关单位’’的认定

二、妨碍通行物致害中公共道路管理者责任的性质

(一)公共道路管理者的损害赔偿责任

(二)公共道路管理者的侵权责任

三、妨碍通行物致害中公共道路管理者责任的归责原则

(一)公共道路管理者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理论争议

(二)道路管理者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确立的理论基础

(三)道路管理者侵权责任适用归责原则的再认识

四、妨碍通行物致害中公共道路管理者责任的承担

(一)对公共道路管理者责任承担现有规定的评析

(二)公共道路管理者责任承担的适用

参考文献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致谢

展开▼

摘要

随着社会经济条件迅速而猛烈增长,各式各样的机动车遍及大街小巷,人们在享受其带来方便的同时,也对交通事故带来的痛苦与损失饱受折磨。交通事故案件占据民事案件数量之首,法律关系错综复杂,因此,法官处理案件时极为困难。公共交通的发达必须保证道路的畅通和安全。我国《侵权责任法》将第89条作为一种新型侵权责任规定在物件损害责任一章中,但理论界和实务界却一直对妨碍通行物致害责任的主体、性质、归责原则和责任承担等问题存在较大分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一》)第10条的颁布,原本以为明确了责任主体和归责原则解决了上述问题,仍旧是没有为学者们的争议提供一席之地。
  本文由四个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研究了妨碍通行物致害中公共道路管理者的认定。首先从理论界和实务界两个方面论述了道路管理者的争议问题。接着是对八种不同类型的道路管理机构进行类型化分析;面对不同种类道路管理机构该怎样认定妨碍通行物致害责任的责任主体,分别从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实际管理行为、施工行为等准确认定公共道路管理者。
  第二部分,主要探讨了妨碍通行物致害中公共道路管理者责任的性质,解决该责任的定性问题。首先讨论了道路管理者责任性质,运用论理解释和体系解释对管理者的赔偿责任性质进行探讨,分别从私法和公法角度进行一一阐述。最终得出道路管理者承担的不是国家赔偿责任应是民事责任,也不是物件责任而是行为责任。
  第三部分,分析了妨碍通行物致害中公共道路管理者责任的归责原则。理论上,学者们对妨碍通行物致害责任的归责原则分为“一元论”和“二元论”。本部分先从理论争议出发,对学术争议进行分类与总结。笔者认为道路管理者责任是过错推定原则,并从四个角度分别对其进行了论证,尤其浓墨重写“二元论”的合理性,为过错推定责任的适用提供基础。
  第四部分,讨论了妨碍通行物致害中公共道路管理者责任的承担问题。该部分是文章的重点,落实管理者的责任。从某种意义上说,道路管理者与安全保障义务人存在相似之处,常常将道路管理者视为安全保障义务人。经过学术争鸣,学者们认为道路管理者承担补充责任,这已经达成了共识。因为《侵权责任法》第37条第2款所调整对象有限,不能涵盖所有妨碍通行物致害责任的侵权行为。依据《侵权责任法》第12条的规定,道路管理者与具体行为人承担按份责任。所以,道路管理者承担责任的形态并不是唯一的,有可能是补充责任,也有可能是按份责任。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代理获取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