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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美国禽肉检验检疫制度与我国相关制度的比对与应对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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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文摘

英文文摘

缩略语表

前言

1.问题的由来

2.文献综述

3.研究的目的

4.研究路线

第一章 美国禽肉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及管理体系

1.1 美国禽肉检验检疫法律法规体系

1.1.1 美国法律法规的制定程序

1.1.2 美国有关食品检验检疫法律

1.1.3 美国联邦法律中关于禽肉检验检疫管理的法律法规及主要内容

1.1.4 美国FSIS发布的行政规章及主要内容

1.1.5 结论

1.2 美国禽肉检验检疫管理体系

1.2.1 美国负责禽肉产品安全管理的各部门职责

1.2.2 美国对禽肉产品的安全管理与检验检疫控制

1.3 特点分析

第二章 美国进口禽肉实施等效性评估的法律依据及方法与程序研究

2.1 基本概念及术语

2.2 关于WTO/SPS协定(议)等效性原则

2.3 美国历史上对禽肉的进口原则与农产品及禽肉进出口基本情况

2.3.1 历史概况

2.3.2 农产品及禽肉进出口基本情况

2.4 美国实施等效性评估的法律法规依据、技术标准和方法及程序

2.4.1 法律法规依据

2.4.2 技术标准

2.4.3 等效性评估的方法和程序

2.5 美国对中国禽肉检验检疫管理体系等效性评估概况

2.5.1 FSIS对我国禽肉检验检疫体系实施文件评估

2.5.2 FSIS派员来华实施现场审核

2.5.3 联邦公示

2.6 小结

第三章 我国禽肉检验检疫法律法规体系 及管理体制研究

3.1 我国涉及进出口禽肉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

3.1.1 我国有关进出口禽肉安全的法律、法规

3.1.2 我国有关进出口禽肉安全的部门规章

3.2 我国对出口禽肉安全的管理体制

3.2.1 我国出口禽肉检验检疫管理机构

3.2.2 我国对出口禽肉的安全管理内容

3.2.3 对家禽动物疾病通告与摔制体系

3.2.4 家禽等动物疫病和病原微生物控制体系

3.2.5 对出口禽肉的药物残留监控

3.3 我国进口他国家禽肉的市场准入管理

3.3.1 风险分析

3.3.2 签订双边协议

3.3.3 境外生产厂家考核与注册登记

3.3.4 检验检疫

3.4 我国涉及非用于出口的禽肉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

3.4.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3.4.2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3.4.3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3.4.4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3.4.5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3.4.6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3.5 我国对国内生产的非用于出口禽肉的检验检疫管理体制

3.5.1 负责对肉品安全卫生实施管理的部门

3.5.2 对禽肉生产管理多头管理存在的问题

3.5.3 目前我国屠宰的供应国内市场上的肉品兽医卫生检疫情况

3.6 结论

3.6.1 对出口禽肉的安全管理

3.6.2 对进口禽肉的安全管理

3.6.3 对国内生产非用于出口的禽肉的安全管理

第四章 中美禽肉产品检验检疫法律法规比较研究

4.1 中美立法机关与立法权限比较

4.1.1 中国的立法机关与立法权限

4.1.2 美国立法机关和立法权限

4.2 中美肉禽产品检验检疫管理法律法规框架比较

4.2.1 我国与肉禽检验检疫有关的法律法规框架

4.2.2 美国的法律法规框架

4.3 中美肉禽产品检验管理法律法规内容和实施比较

4.3.1 与肉禽产品进出境检验检疫有关的内容的比较

4.3.2 与肉禽产品宰前宰后检验检疫有关的内容比较

4.3.3 与企业建立HACCP体系有关内容比较

4.3.4 官方的强制实施内容比较

4.4 结论和建议

4.4.1 结论

4.4.2 建议

第五章 中美两国在禽肉产品微生物及农残检测方法的对比分析

5.1 中美禽肉微生物检测比较

5.1.1 关于中美禽肉微生物检测目标和方法的比较

5.1.2 关于中美禽肉微生物检测取样方法的比较

5.1.3 关于中美禽肉微生物样品制备和检测程序的比较结果

5.1.4 关于中美禽肉微生物限量的比较

5.1.5 关于中美禽肉微生物风险管理措施的比较

5.1.6 美方对中方微生物检测方法和控制的等效性评估情况

5.1.7 结论和建议

5.2 中美双方禽肉农兽药残检测比较

5.2.1 中美禽肉残留控制体系比较研究

5.2.2 美国农业部食品安全检验局对我国禽肉残留控制体系等效性评估情况

5.3 对我国禽肉残留控制体系的改进建议

5.3.1 法律法规

5.3.2 残留监控体系

5.3.3 实验室质量保证体系

第六章 中美检验检疫管理体系的比较研究

6.1 中美禽肉兽医宰前宰后检验检疫比较

6.1.1 美国禽肉宰前宰后检验检疫法规依据

6.1.2 我国禽肉宰前宰后检验检疫法规依据

6.1.3 中美禽肉兽医宰前宰后检验检疫的异同点

6.1.4 结论和建议

6.2.中美双方官方要求和食品企业实施HACCP计划比较

6.2.1 美国食品企业实施HACCP的历史、发展和现状

6.2.2 我国食品企业中实施HACCP法规的历史、发展和现状

6.2.3 HACCP体系在我国食品企业的应用过程

6.2.4 HACCP体系在中国食品企业的应用分析

6.2.5 我国食品企业建立HACCP体系存在的主要障碍

6.2.6 解决问题的主要途径

6.2.7 美国对中国实施进口禽肉等效性评估过程中就实施HACCP方面有关情况的分析和研究

6.2.8 HACCP体系中美异同对比分析研究

6.2.9 结论

6.3 中美有关禽肉检验检疫官方验证和强制执行比较

6.3.1 美国农业部食品安全局在禽肉屠宰生产企业中实施官方验证和强制执行的法律依据和基本情况

6.3.2 美国官方验证程序及强制执行程序和强制实施行动的种类

6.3.3 我国在食品生产企业实施官方验证和强制执行的情况

6.3.4 中美政府官方验证和强制执行异同对比分析

6.4 小结

第七章 讨论与结论

7.1 讨论

7.1.1 根据WTO/SPS协定相关原则完善我国相关法律法规

7.1.2 尽快制定我国适当的动物卫生保护水平和适当的食品安全保护水平

7.1.3 完善动物宰前宰后检验检疫规定内容

7.1.4 在动物源性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强制性分期建立和实施HACCP管理体系

7.1.5 建立我国肉禽蛋等动物源性食品市场准入程序性法律规定

7.1.6 制定切实计划,逐步在屠宰加工企业实施官方检验工作

7.1.7 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和标准制修订

7.2 结论

7.2.1 首次对中美两国禽肉检验检疫法律法规管理体系的等效性进行比较研究

7.2.2 有利于促进完善禽类(肉类)卫生监管法律体系和管理体制建设

7.2.3 数理统计方法在生产过程控制中的应用,有利于促进企业生产管理水平提高和政府监管能力建设

7.2.4 为发展中国家开展等效性评估提供可借鉴的经验和科学依据

7.2.5 通过本课题研究和运用,顺利通过美国对我热加工禽肉检验检疫体系的初始等效性评估,实现了对美出口禽肉零的突破

7.2.6 本课题的理论研究成果已用于完善我国动物卫生和动物源性食品生产的有关法律法规制修订中

参考文献

致谢

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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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是禽肉生产的大国,但却是出口小国。制约我国禽肉出口的主要因为足禽类疫情不断、动物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和标准与程序的不够健全、监管工作不完善等。美国既是禽肉的生产大国,又是禽肉的进、出口大国。这得益于其有健全和基本符合WTO《SPS协定》原则的禽肉检验检疫法律法规体系和程序。由于多种因为,我国禽肉一直不能对美国出口。因此,本课题以预防兽医学、动物卫生法学、管理学理论为指导,通过分别对中国、美国禽肉检验检疫管理体系及各自不同特点的研究,并结合赴中美禽肉产区和生产企业实地调研、观摩,赴美参会、培训,与美官员共同工作等技术路线,对美国禽肉检验检疫法律法规体系、准入制度、技术要求和管理体系等进行了重点研究并与我国有关情况进行了对比分析,找出了可供我国借鉴的美方经验,重点剖析了我国的不足之处,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禽肉检验检疫法规、提高政府监管水平的建议。本课题旨在促进我国禽肉检验检疫法律法规的完善、政府监管水平和我国禽肉生产加工企业整体安全卫生水平的提高,进而促进我国禽肉安全卫生质量的提高,促进我国禽肉出口,并合乎规则地、有效地延缓、限制或禁止国外禽肉产品进口,服务于新农村建设,保护畜牧业健康发展和农民利益,同时有针对性的和有效的应对美国自2004年开始的为进口我国禽肉而开展的对我国禽肉检验检疫体系的等效性评估。本课题的主要研究内容及结果如下:
   一、美国禽肉检验检疫法律法规体系和管理体系研究:经过系统研究与分析,可见美国建立了健全、完善、规定明确、可操作性强且基本符合WTO《SPS协定》原则的专门的禽肉安全卫生管理法律法规体系和完善的市场准入制度,为保障美禽肉安全卫生和消费者健康奠定了坚实可靠的法律基础;美国只由农业部一个部门负责进出口和国内禽肉产品的检验检疫与管理,且所有禽肉屠宰加工企业的宰前宰后检验检疫工作全部由官方兽医和检验员负责。美国政府有专门的预算和与业务相适应的管理和检验人员来保障检验检疫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美国进口禽肉实施等效性评估的法律依据及方法与程序研究:美国具有基本符合《SPS协定》等效性等原则的对国外禽肉检验检疫体系的等效性评估法规和明确、透明的评估程序,且等效性评估的时间至少3-5年,有的甚至10年。因此该程序对本国人民的生命安全和国内畜牧业以及家禽屠宰生产行业起到了极好的保护作用,与此同时也在安全卫生的前提下促进了与美国禽肉检验检疫体系不同但等效的其他国家的对美禽肉出口。
   三、我国禽肉检验检疫法律法规体系及管理体制研究:经过全面系统的研究,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我国涉及禽肉检验检疫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较多,在一定程度上基本可以保障我国的禽肉安全卫生和畜牧业健康发展,且由于出口肉品的检验检疫与安全管理规定的相对明确对我国禽肉产品出口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主要存在不系统、交叉、重复或不健全、不完善、可操作性不强等问题。我国禽肉等肉品检验检疫监管分由多个部门分段管理,但应加强衔接、协调并避免管理重复与漏洞,或借鉴美国经验进行改革,即实行一个部门全权负责。
   四、中美禽肉检验检疫法规、管理与残留监控等比较研究:研究认为中美在此三个领域既有相似之处,也有明显不同之处。在法规方面,最大的不同之处有三:一是立法权的差异,即美国联邦部委内设司局有立法权,可依法直接制定和颁布有关法律的实施细则和强制性要求等;二是法律层级的差异,即美国具有专门的《联邦禽产品检验法》和配套的《联邦肉禽蛋检验法规》,我国则无专门法律和法规;三是法律法规内容的差异,即美方法律法规规定详尽、具体、可操作性强,而我国的规定多为原则;美方对所有肉禽产品生产加工企业等均强制实施HACCP管理体系,而我国仅在出口肉禽企业中强制实施;在管理体制和管理方法方面,最大的不同有二,一是美国只有一个部门全权管理,我国则有多个部门分段管理且有交叉;二是美方对在线宰前宰后检验全部由官方检验员负责,而我国多有企业检验员负责;在农兽药残留和微生物监控方面,最大的差异是美国注重过程控制和整体保证产品的安全卫生,而我国对内销禽肉企业的此类官方监控基本缺失。
   经过研究,作者从尽快制定我国适当的动物卫生保护水平和适当的食品安全保护水平、根据WTO/SPS协定相关原则完善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完善动物宰前宰后检验检疫规定、制定切实可行的计划,逐步在屠宰加工企业实施官方检验制度、在肉禽蛋等食品加工企业中分期分批地强制性建立和实施HACCP管理体系、建立我国肉禽蛋等动物源性食品市场准入程序性法律规定和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和标准制修订等7个方面提出了应对建议。
   本课题是首次对中美两国禽肉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和管理体系进行的比较研究,首次将数理统计的方法引入禽肉屠宰加工企业的安全卫生质量过程控制并实现了对卫生控制的量化管理,为健全和完善我国禽肉及肉类产品检验检疫法律法规、生产和加工过程的安全卫生控制的方法和措施、进口禽肉和肉类产品的检验检验准入制度和程序等提供了理论依据、科学数据及和可借鉴的经验,对提高我国禽肉、肉类产品的安全卫生质量和检验检疫管理水平、促进我国肉禽类产品出口等均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和指导意义,并为发展中国家积极应对美国的等效性评估提供了可借鉴的成功经验,有利于促进SPS协定等效性原则等在国际贸易中得以具体实施。
   本课题的研究成果已用于我国动物卫生立法实践。且本课题的研究和在工作中的应用,有效地应对了美国自2004年以来对我国禽肉检验检疫体系的初始等效性评估及现场审查,仅用2年的时间就使我国获得了其他国家通常需要3-5年方可获得的对美出口热加工禽肉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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