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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区域环境立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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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1 区域环境立法的制度逻辑

1.1 区域环境立法实施的必要性

1.2 区域环境立法实施的合理性

1.3 区域环境立法实施的可行性

2 区域环境立法比较研究

2.1 各主要国家区域环境立法概览

2.2 我国区域环境立法的制度实践与发展方向

3 武汉市区域环境立法的现状与不足

3.1 武汉市区域环境立法的自然条件

3.2 武汉市区域环境立法基本状况

3.3 武汉市区域环境立法的主要问题

3.4 武汉市区域环境立法展望

4 武汉市区域环境立法纲要

4.1 武汉市区域水资源立法

4.2 武汉市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立法

4.3 武汉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立法

4.4 武汉市区域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立法

4.5 武汉市区域旅游资源保护立法

4.6 武汉市区域野生动物保护立法

4.7 武汉市区域循环经济立法

结语

致谢

参考文献

附录1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论文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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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从1979年我国第一部环境保护法(试行)颁布实施以来,我国的环境法制建设已走过了20多个春秋,取得了显著成果。我国的环境立法有一个特点,即普遍的是针对某些环境要素的污染防治进行立法。而我国的地方性立法是对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执行和补充,因而,地方性环境立法也具有这个特点。然而,作为一个区域的环境立法应当综合考虑区域各环境要素,制定出具有生态性、协调性、超前性和综合性的地方性环境立法,才能有效的保护区域整体环境。
  这种区域性立法以生态系统运行规律、可持续发展思想和协调论为三大基本理论支柱。在污染防治方面,将环境法控制的对象从单纯的污染点源转向整体的区域环境质量,采取统一控制、集中处理等方式防治环境污染;在生态保护方面,则根据生态资源的自然分布特点,通过综合规划、划分保护区等环境法律制度达到资源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目的。
  当前对武汉市区域环境立法主要应先针对武汉市环境立法的现状进行分析与完善,提出一些完善武汉市现有环境立法的建议,使之成为一套具有生态性、协调性、超前性、综合性和可持续发展的武汉市环境法规和政府规章体系,以期能对武汉市的环境立法工作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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