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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致健康损害的因果关系判定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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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目的:我国环境污染致健康损害的成因复杂,又无损害鉴定的评估技术体系,而且缺乏从事人群健康损害技术鉴定的权威机构。现阶段的研究存在任意扩大环境影响或忽略健康损害的现象。鉴于此,本研究提出一套具有可操作性的环境污染致健康损害的因果关系判定依据、程序和方法,以做出科学公正的医学判定,为环境管理及司法诉讼提供科学依据,同时也可为控制“公害病”的发生起到较好的阻止和预防作用。
   方法:广泛查阅因果关系判定相关文献,总结国内外主要因果关系理论并进行分析,为我国环境污染致健康损害因果关系判定提供借鉴和依据。环境污染与健康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是个复杂的系统,运用系统分析的方法,寻找最优化的一套因果关系判定理论,并经专家组讨论,对研究的合理性、可操作性提出合理建议。
   结果:
   1.国外比较成熟的因果关系理论主要有概率性因果关系理论、流行病学因果关系理论、个体因果关系理论、无因果关系责任理论、间接反证因果关系理论等。
   2.我国没有明文规定因果关系推定的相关条例,一般通过因果关系推定和采用事实调查两种方法来判定环境污染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3.环境污染致健康损害因果关系判定的前提:环境污染是导致健康损害的可疑因素、健康损害与环境污染之间有统计学关联、排除非环境因素的影响、环境污染与健康损害的发生有时间先后顺序。
   4.环境污染致健康损害的因果关系判定依据:
   ①先污染后损害的时间顺序。环境污染导致的慢性健康损害时间间隔要符合已知的自然科学规律,超过最小潜伏期。
   ②区域损害效应广泛,累及动物。环境污染区域的人群和动物均可受害;人群健康损害效应谱沿着从轻到重合乎逻辑的生物学梯度出现:体内污染物负荷增加、原因不明生理变化、亚临床变化、发病、死亡。
   ③生物效应与污染暴露的分布和变化一致。污染区域或进入污染区域的人群产生健康损害,非污染区域和离开污染区域的人群不产生健康损害;污染严重地区人群健康损害效应较重,污染轻微和无污染区域内的人群健康损害效应较轻或者不产生健康损害。随着环境污染暴露剂量(水平)的增加或暴露时间的延长,健康损害的发生频率或严重程度增加。
   ④生物毒理学依据。不仅要确定污染物质是有害的,还要证明健康损害是该物质引起的。对居住在不同地区的不同人群进行研究,发现同样的环境污染暴露能够导致同样的健康损害,而且有相应的动物试验证据支持。
   ⑤强度依据。相对危险度大于2、污染区人群体负荷超过医学参考值范围(正常人群的95%区间)或者超过非污染区人群的体负荷均数的95%置信区间(x±1.96S x)。
   ⑥干预有效。发生环境污染后采取了多种手段对环境污染或健康损害效应进行干预,人群健康损害效应逐渐变弱或者不产生损害。
   5.按照环境污染认定、健康损害认定、因果关系判定、环境污染健康损害相关度(参与度)判定的步骤进行因果关系判定。
   结论:随着经济的发展,环境污染事件频繁发生,因果关系判定是认定环境污染造成健康损害的关键环节。国外的因果关系理论降低了因果关系判定的难度,对环境污染健康损害纠纷的解决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各理论都有一定的适用范围。我国的相关因果关系理论还不成熟,法律上也没有此方面的明确规定,应尽快健全解决我国环境污染纠纷的法律制度、加强环境污染与人群健康研究、推进环境污染健康损害评估工作、扩大宣传促进公众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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