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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索引擎知识产权问题探析——案例研究:1996-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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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从搜索引擎技术原理着手,简要分析了搜索引擎的工作原理及以搜索技术为基础的商业模式创新。接着文章对1996-2009年发生在国内外,有关搜索引擎的案例进行了归纳分析,试图从其中找到技术与知识产权法律规定之间的互动,论证了只有在技术充分商业化及导致了商业模式创新之后,由于各方主体在利益分配上存在分歧而引发诉讼。并且从对案例的分析中得出,目前与搜索引擎有关的知识产权问题主要集中在著作权和商标权两个方面。在搜索引擎引发的著作权问题方面,可分为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两大类。间接侵权主要涉及音乐作品。虽然音乐作品权利人和搜索服务提供者的“诉讼大战”随着相关法律规定的出台而暂告一段,但学界仍在讨论搜索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标准。
   本文认为在适用《信息网络传播保护条例》中规定的“通知——删除”规则的同时,也应当要求搜索服务提供者在明知或应知其链接指向的是侵权作品时,及时的断开链接以维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且著作权人也应转变观念,参与搜索技术带来的商业模式创新,通过协商合作创造共赢局面。而直接侵权则涉及到搜索结果中的缩图和网页快照技术。
   本文通过对网络著作权作品与传统著作权作品的比较分析,认为网络商业模式中网络作品使权利人获利的方式与传统商业模式中的获利方式有所不同,故在网络著作权保护问题上需要权利人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且判定是否侵权的标准也不能完全套用现有著作权法中的规定,应当以行为是否导致权利人利益受到损害为标准来进行判断。在搜索引擎引发的商标权问题方面,主要涉及到将他人商标设置在元标签中以及以他人商标作为竞价排名中的关键字这两种行为。这两种行为都涉及到如何定义“商标的使用”。根据WIPO的《关于保护驰名商标的规定的联合建议》的第八条的规定,将他人商标设置在元标签中需要设置者的经营活动确实与商标所标识的商品有关,一般应是该种商品的销售者或转售者,否则将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将他人的商标作为竞价排名中的关键字则存在更大的争议。竞价排名的基础是搜索技术,而不是单纯的依靠商标中的文字,在此种情况下不应对“商标的使用”作扩张性的解释。但是搜索服务提供者也应当通过反垃圾链接技术和在接受关键字申请时做必要的审查,来维护商标专用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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