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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权的法律分析及排污许可制度之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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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言

1 排污权

2 排污许可制度

3 排污许可证存在的问题

4 排污许可制度的改进方式

结 语

致 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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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环境污染的加剧,人们对环境的重视程度也日益加深,从而越来越多的学者关注排污权制度的设定。排污权又称排放权,是排放污染物的权利。它是指排放者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分配的额度内,并在确保该权利的行使不损害其他公众环境权益的前提下,依法享有的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权利。1968年,美国经济学家戴尔斯首先提出排污权概念,其内涵是政府作为社会的代表及环境资源的拥有者,把排放一定污染物的权利向股票一样出卖给出价最高的竞买者。污染者可以从政府手中购买这种权利,也可以向拥有污染权的污染者购买,污染者相互之间可以出售或者转让污染。排污权中的排污许可证制度能有效协调环保部门、排污者和公众的环境权力、权益。实践也表明该制度是实现我国环境管理战略思想三个转变的具体手段,是促进我国环境管理逐步向科学化、法制化、规范化发展的有效途径。但目前我国的排污许可证制度理论和实务上都难符盛名,笔者认为,我国传统的环境行政观念和方式是制约其发展的深层次原因。因此,对排污许可证制度进行环境法理分析有利于培养先进的环境行政、环境法制观念,促进该制度优化设计及具体实施。
   环境问题的特点和我国环境问题严重的态势,要求强化国家环境行政权,实施排污总量控制指标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强制遵守,控制和减少污染物排放。为此,我国逐步实行了污染物排放浓度控制和总量控制相结合,禁止超标排污,以排污许可为核心,加强污染物排放监督管理等新的污染防治措施。
   本文通过阐述排污权的法律定性的基础上提出自己关于排污权定性的认识,认为其权利的核心是环境使用权,提出行政许可制度的可行性和必要性,提出完善行政许可的具体措施。难点是在众多的权利定性问题中找出自己的支持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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