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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医疗损害社会化救济制度构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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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绪论

1.1 研究的背景和意义

1.2 文献综述

1.3 概念界定

1.4 研究方法和内容

1.5 创新与不足

2 我国医疗损害救济制度的变迁、现状及问题

2.1 我国医疗损害救济制度的变迁与现状

2.2 我国现行医疗损害救济制度存在的问题

2.3 本章小结

3 医疗损害救济制度的比较与借鉴

3.1 医疗损害社会化救济制度概述

3.2 美国的医疗损害社会化救济制度

3.3 瑞典的医疗损害社会化救济制度:患者赔偿保险制度

3.4 新西兰的医疗损害社会化救济制度:包含医疗损害在内的意外事故补偿制度

3.5 本章小结

4 医疗损害救济的社会化:理论基础分析与我国制度选择

4.1 医疗损害救济的社会化:基于比较与借鉴的结论

4.2 医疗损害救济社会化的理论基础分析

4.3 制度选择:构建我国医疗损害社会化救济制度

4.4 本章小结

5 构建我国医疗损害社会化救济制度的设想

5.1 我国构建医疗损害社会化救济制度的基本原则和架构

5.2 构建我国强制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具体设计

5.3 构建我国医疗无过错损害补偿基金制度的具体设计

致谢

参考文献

附录1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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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人的一生离不开医疗行为。医疗行为具有侵权性、有限性、不确定性等特点。医疗损害由医疗行为引发,既有因错误的医疗行为所致的医疗过错损害,又有由现有医疗知识、技术、条件下无法避免和克服的副作用、并发症和医疗意外造成的医疗无过错损害。我国现有对于医疗损害的救济制度以医疗侵权损害赔偿为主。面对大量的医疗损害事件,以医疗侵权损害赔偿为主的、单一的医疗损害救济制度面临着诸多困境;处于起步阶段的非强制医疗责任保险在填补患者损害和分担医疗风险方面也捉襟见肘。
  发达国家对医疗损害进行救济时,根据本国经济、社会、文化等因素的特点,采用了医疗责任保险、医疗损害无过错补偿、社会保障等制度,建立了不同的、适合各自国情的医疗损害社会化救济模式。美国以医疗责任保险为主,有些州建立了特定医疗损害的无过错补偿制度;瑞典通过患者赔偿法案建立了具有浓厚社会保险色彩的患者赔偿保险制度;新西兰在人身损害范围内排除了侵权责任赔偿的救济,对包括医疗损害在内的人身意外伤害实行全面无过错补偿的制度。发达国家建立和实施医疗损害社会化救济制度的经验告诉我们,医疗损害社会化救济制度是解决医疗损害救济问题的有效模式;侵权损害赔偿并非对医疗损害救济最好的方式;国家财政支持重视对医疗损害受害患者的补偿成为目前趋势。
  近代以来的侵权责任社会化是医疗损害社会化救济的基础。突破侵权法的藩篱,矫正正义和分配正义可以在损害社会化救济中达致协调;经济分析法学也认为作为损害分散的形式,责任保险这种损害社会化救济的方式是有效率的。
  在我国,医疗损害受害患者需要得到比通过侵权赔偿更加及时、合理的救济;而侵权责任制度下医方赔偿能力也需要损害社会化救济制度的支持;同时医疗损害社会化救济制度弥补了现行基本医疗保险体系的不足,对解决医疗纠纷具有重要作用。逐渐完善的医疗侵权责任法律制度、开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经验、部分地区和保险公司商业保险运作的经验、现行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可以借鉴都是我国建立医疗损害社会化救济制度的有利条件。我国应建立政府、医疗机构、医师、患者一起参与,共同分担医疗损害,以强制医疗责任保险和医疗无过错损害补偿基金为主体的,即独立于医疗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又与其紧密联系的医疗损害社会化救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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