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渎职侵权案件中证人拒证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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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一 渎职侵权案中证人拒证的界定

(一)我国证人作证制度的立法现状

1. 证人证言的重要性

2. 证人的概念与资格

3. 理论和立法上可以拒证的证人范围

4. 证人作证制度

(二)渎职侵权案件中证人拒证的含义和情形

(三)渎职侵权案件与一般刑事案件中证人拒证的比较

二 我国渎职侵权案件中证人拒证的现状

(一)渎职侵权案件中证人拒证的现状

(二)我国渎职侵权案中证人拒证的后果

1. 阻碍案件事实的查明

2. 损害审判的公正性,妨碍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

3. 不利于保障合法权益

4. 损害法律的权威与尊严

三 我国渎职侵权案中证人拒证的基本原因

(一)政治体制弊端

1. 权力失去制衡

2. 官僚之风盛行

3. 民主法治不健全

(二)权利与义务失衡、义务与责任失调

1. 证人权利与义务严重失衡,是证人拒证的深层次原因

2. 证人义务与国家责任严重失调,是证人拒证的外在原因

(三)利益需求考量的追求

(四)文化传统影响和社会认知错位

1. 从传统社会文化层面看证人拒证有着深厚的历史原因

2. 社会公众思想认知的错位

3. 中国高度熟人化的社会特征深刻地制约着证人的作证行为

(五)证人各种消极心理的表现

四 应对我国渎职侵权案件中证人拒证的基本对策

(一)应对我国渎职侵权案件中证人拒证的基本思路

1. 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

2. 健全改进作风常态化制度

3. 加强政治民主建设和司法队伍建设

4. 加强反渎职侵权文化建设宣传

5. 加强社会各部门参与和配合

(二)我国渎职侵权案件中证人拒证的法律对策

1. 明确证人出庭作证范围

2. 完善对证人的保护制度

3. 健全强制作证制度

4. 引入污点证人豁免制度

5. 建立完善证人作证补偿和奖励制度

结语

致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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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证人拒证一直都是刑事诉讼过程中的“老大难”问题,严重影响了刑事诉讼案件的侦破和打击犯罪行为的工作进度。针对刑事诉讼过程中证人拒证“三大难”的现实情况,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我国证人作证制度作了重大的修正和改革。矛盾具有特殊性,要真正解决渎职侵权案件中的证人拒证问题就应当多方面思考。
  通过对我国证人作证的立法现状研究,阐释了证人证言的重要性,并且对证人的概念和资格进行了界定,探讨理论和立法上可以拒证的证人范围应当包括特定的近亲属、特定的职业身份和享有公务秘密的自然人。但是我国立法上只是对拥有证据秘密的人和近亲属才享有拒绝出庭作证权,而不是完全的免证权。从一般性上介绍证人拒证有三种情形,不作证、不出庭作证和不如实作证。渎职侵权案件与一般刑事案件中证人拒证在犯罪主体、犯罪客体、证人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关系、证人作证的风险和证人拒证的可能性上进行了比较,指出渎职侵权案件中证人拒证是普遍现象。在实践中,渎职侵权案件证人拒证问题非常严重,并且产生了严重的后果。
  基本原因方面制度缺失,官僚主义,民主法治不健全,传统文化影响、社会认知错位和熟人社会制约,心理上惧怕报复;法律方面证人权利义务失衡,证人义务与国家责任失调,利益权衡刺激,这些都是渎职侵权案件中证人拒证的原因。因此,要逐步解决渎职侵权案件中证人拒证问题,就应当针对原因寻求解决之道。建立权力制衡约束机制和健全作风常态制度,加强民主法治建设和司法队伍建设,加强反渎职侵权文化宣传,提高公众对反渎职侵权工作监督的参与度;法律方面建立证人作证的保障机制和惩罚机制,引入“污点证人”豁免制度,吸纳这类证人为反渎职侵权工作的展开做出贡献,为解决渎职侵权案中证人拒证提供新出路,强化对证人作证的相应补偿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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