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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群体性事件治理中公众有序参与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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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论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二)研究综述

(三)研究创新与研究方法

一 我国群体性事件的界定与现状

(一)群体性事件的概念

(二)群体性事件的特征

(三)群体性事件产生的原因

(四)我国处理群体性事件的法律现状及不足

二 处理我国群体性事件的新视角——公众有序参与

(一)公众有序参与群体性事件治理之含义

(二)公众有序参与群体性事件治理的理论基础及现实意义

三 我国公众有序参与群体性事件治理面临的困境

(一)公众利益表达制度不足

(一)行政问责制度不健全

(二)利益群体组织化程度较低

四 我国群体性事件治理中公众有序参与制度的完善

(一)完善公众利益表达法律制度

(二)建立健全行政问责制度

(三)完善利益群体组织化制度

结论

致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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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转型的不断加速导致利益格局发生巨大变化,社会冲突日益增加。利益冲突的不断激化及利益诉求渠道的阻塞,导致了我国群体性事件频发,如贵州“瓮安事件”、湖北“石首事件”等。群体性事件作为我国社会冲突的主要表现形式,若不妥善解决将对社会秩序、公共安全带来严重的威胁。因此,积极预防与妥善处理群体性事件,是当前我国行政机关面临的重大任务。
  传统的群体性事件治理模式以“压制型”为主,即以“维稳”的方式动用警力对群体性事件进行压制。然而这种治理模式只能暂时性解决群体性事件的某些表面问题,并不能缓解其内在矛盾,指标不治本。要从根本上解决群体性事件,必须深入分析其产生的原因与机制,对症下药。群体性事件的产生一方面是由于利益冲突的不断激化,另一方面是公众利益诉求渠道的阻塞。若能在矛盾产生之初就积极了解相关信息,在矛盾发生后给予公众畅通的利益表达渠道,建立政府与公众的良性互动平台,那么许多群体性事件的酝酿阶段就会消解,爆发后的处理手段也会更加合理、具有针对性。因此,本文提出解决群体性事件的新视角——公众有序参与制度,力求通过对公众有序参与行政法制度的完善,来构建处理群体性事件的“回应型”模式,彻底解决群体性事件中的矛盾与问题。
  本文正文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界定了群体性事件的概念,并从概念出发分析群体性事件的特征、原因与特点、处理现状等方面,对当前我国处理群体性事件的主要模式与方法进行分析,并指出其中存在的不足。
  第二部分根据群体性事件产生的原因及当前处理的不足之处提出解决群体性事件的新视角——公众有序参与制度。从公众有序参与群体性事件治理的含义说起,对其理论基础与现实意义展开具体分析。
  第三部分通过对公众参与制度在我国的现状展开分析,论述我国公众参与制度存在的不足,来指出若要以公众参与为手段解决群体性事件治理,应当解决哪些方面的问题。
  第四部分为本文的重点,结合第三部分所论述的我国当前公众参与制度的不足,并借鉴国外公众参与制度的构建,对我国群体性事件治理中公众有序参与行政法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具体包括公众利益表达法律的完善、行政问责制度的完善以及利益群体组织化三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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