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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共预算法对我国行政体制改革的启示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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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导论

(一)研究背景和意义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三)研究的重点、难点和创新点

(四)研究范围和方法

二 公共预算法及其法律构建

(一)公共预算法的内涵及其特征

(二)公共预算法的理论基础

(三)公共预算法的内容

(四)公共预算法的意义——从宪政角度出发

三 美国公共预算法的发展沿革

(一)美国公共预算法的历史发展进程

(二)美国历史上的重要公共预算法案

(三)美国公共预算法与我国预算法的比较研究

(四)美国公共预算法律制度与政府体制改革

四 我国行政体制改革的现状与问题

(一)我国行政体制改革的现状

(二)我国行政体制改革的历史进程

(三)我国行政体制改革存在的主要问题

(四)行政体制改革与公共预算法的相互影响

五 美国公共预算法体系的建立对我国行政体制改革的启示

(一)借鉴美国公共预算立法实践的经验

(二)行政体制改革的预算法治路径

结论

致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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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宪政体制自身的完善是法治国家建设中最为重要最为核心的一部分,而纵观我国宪政体制发展的历史,可以发现公共预算立法的相关问题长期以来遭到了忽视。公共预算法是民主和法治国家的必需品和必然产物,是对公共权力进行控制、监督和约束的重要手段。预算法的修订和改革不仅涉及通过约束和控制政府的各项收支活动以期实现公民监督政府的目的,同时也涉及政府的公共物品供给的保障。实际上,无论是宪政问题还是预算法层面的问题,都离不开公共预算本身的历史性的嬗变的过程。公共预算问题不仅仅是财政学和公共管理学问题,更重要的是一个预算法治的问题。最为重要的是,从法治建设的全局来看,其本质是一个宪政问题。
  之所以说公共预算不得不涉及法学意义上的宪政问题,是因为公共预算的内在要求即以宪法作为其根本依据。唯有借此可以确定法定意义上的预决算之主体、程序、职权乃至原则,最终能将政府对税款的适用置于社会公众的约束和监督之下。唯有使公共预算的主体、过程、结果各个方面实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才能真正实现预算决算的目的。
  在预算法的理论基础方面,社会契约论从国家和政府产生的角度明确了政府征收税款进行预算的权利的正当性;公共选择理论则将预算制度视为可以“交易”的政治产品的一部分,为预算法治化的合理性提供可能性;而宪政体制中的限权理论则逻辑地指出预算法在限制公权力方面的根本性的作用,这是为预算法在提高政府提供公共服务能力方面提供的理论支撑。在具体实践中,限权理论最大意义之所在就是大大限制了政府的腐败。
  同时基于对美国公共预算法的比较法研究的角度,可以发现预算法案的设立和修订无不是应一时一地社会发展的需求,而非纯粹宪政或法治问题的讨论。历史地看,我们国家和以美国为代表的其他国家一样面对行政体制改革的需求,也面临以预算法的修订为突破点的重大机遇。然而在预算改革的内容中彰显民主法治之精神,融入宪政限权之要义,必不能因循旧例,需彻底清除过去预算法律体系之弊端。美国的公共预算法之历史沿革,则为我国通过制定公共预算法而建立新的预算体制进而推进转变政府职能的行政体制改革提供了重要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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