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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语义分析角度看网络舆情事件——以“于欢案”“江歌案”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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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于欢案”“江歌案”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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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Abstr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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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绪论

1.1 选题的背景、目的及意义

1.2 国内外舆情研究现状、水平和发展趋势

1.2.1 国内研究发展状况

1.2.2 国外研究现状、水平和发展趋势

1.2.3 国内外研究存在需要改进的地方

1.3 研究思路

2 基本概念界定

2.1 网络舆情事件概念界定

2.2 “江歌案”“于欢案”案情梳理

2.2.1 “江歌案”介绍

2.2.2 “于欢案”介绍

2.2.3 “江歌案”“于欢案”选取依据

2.3 研究理论介绍

2.3.1 “语义分析”方法

2.3.2 “意见领袖”理论概述

2.3.3 “信息生命周期”理论概述

3 语义分析框架搭建

3.1 “抽象阶梯”理论

3.1.1 “抽象阶梯”理论缘由

3.1.2 “操作性定义”和“抽象僵化”

3.2 “语言专业度”理论及其应用

3.3 本文分析框架——“二维语义框架”的构建

4 “江歌案”“于欢案”舆情事件分析

4.1 “江歌案”“于欢案”事件进程和舆情总体表现

4.1.1 事件进程概述

4.1.2 “江歌案”“于欢案”新浪微博数据表现

4.1.3 “江歌案”“于欢案”微信数据状况

4.1.4 “于欢案”“江歌案”舆情周期划分

4.2 “二维语义框架”下,“江歌案”“于欢案”的舆情表现

4.2.1 “二维语义框架”下,“江歌案”舆情表现

4.2.2 “二维语义框架”下,“于欢案”舆情表现

4.3 “二维语义框架”下,“江歌案”“于欢案”舆情分析结论

4.3.1 “具体型”语言先于“抽象型”语言发生

4.3.2 “抽象型”语言是“意见领袖”引导的结果

4.3.3 四种语言的传播主体存在明显差异

4.3.4 “二维语义框架”下,语言内化情况不同

5 “江歌案”“于欢案”舆情表现原因探究

5.1 “传播导火索”奠定舆情的基调

5.2 “网络舆情事件”是天然的流量平台

5.3 舆情处理机制推动“专业抽象型”语言的使用

6 研究启示

6.1 重视“传播导火索”的内容倾向

6.2 警惕舆情引导过程中“价值孤岛”现象

6.3 在案情解决阶段进行针对性的报道纠偏

6.4 增强公民的普法教育和媒介素养

致 谢

参考文献

附录1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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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根据“抽象阶梯”理论和“语言专业度”理论(后者从“报刊可读性”理论中提取),以“具体-抽象”“通俗-专业”构建出“二维语义框架”,将舆情表达中所有的语言,分为四个类型——具体通俗型、具体专业型、抽象通俗型、抽象专业型。“具体通俗型”语言,具体表现为描述基本事实的语言,也包括网友在参与讨论过程中发表的以表达情绪、事件看法为主的言论;“具体专业型”语言,具体表现为具体分析或者法律阐述方面的语言;“抽象通俗型”语言,具体表现为舆情讨论中对基本价值观念的探讨;“抽象专业型”语言,具体表现为针对某一舆情事件的哲学性质的探讨。 随后,选取“江歌案”和“于欢案”两件2017年发生的舆情事件作为研究案例,将舆情事件中的表达主体分为“意见领袖”和“一般网民”,划分舆情周期后,将两者的言论表达进行抽样并根据“二维语义框架”分类,查看“二维语义框架”下,四类语言在不同时期和不同主体间的呈现情况。 根据分析结果,笔者认为,在舆情表达中,“具体型”语言先于“抽象型”语言发生,而“抽象型”语言的表述是由“意见领袖”引导的结果,四类语言的使用主体存在差异,并且针对四中语言类型,网民的“内化”程度也不同。笔者据此认为,互联网发展到如今,舆情事件本身就成为了天然的流量平台,而参与主体的身份随着社交平台的扩充变得复杂多样,这都增加了舆情引导的难度。舆情引导工作一方面要媒体本身要有自律意识,舆情事件“传播导火索”的内容倾向极大程度影响了舆情的讨论方向,另一方面,权威性的评论要注意发表时间,避免和其他的易于调动大众情绪的态度“对冲”,导致引导失效,最后还需要加强普法教育和社会信任的构建,提升公民的法治意识,提高网民面对舆情事件的接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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