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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委托代理理论的地方纳税信用建设研究——以咸宁市纳税信用建设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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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Abstract

目 录

1 绪论

1.1 背景和意义

1.1.1背景

1.1.2 意义

1.2 文献综述

1.2.1 纳税信用的产生

1.2.2 纳税信用体系

1.2.3 纳税信用管理

1.3 预期目标和研究方法

1.3.1 预期目标

1.4 研究内容和可能的创新

1.4.1 内容结构框架

1.4.2 可能的创新点

2 纳税信用建设中的委托代理关系

2.1 相关概念

2.1.1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2.1.2 纳税信用建设

2.1.3 地方纳税信用建设

2.2 理论基础

2.2.1 新公共管理理论

2.2.2 委托代理理论

2.3 委托代理关系分析

2.3.1 纳税人与国务院的纳税信用建设委托代理关系

2.3.2 省级税务机关与省级以下税务机关的委托代理关系

3 咸宁市地方纳税信用建设问题分析

3.1 2016年度咸宁市纳税信用建设情况

3.1.1 咸宁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信用建设背景

3.1.2 咸宁市纳税信用建设情况

3.2 咸宁市地方纳税信用建设基础

3.2.1 完善的信用管理框架

3.2.2 较好的税收征管基础

3.2.3 较好的实践基础

3.3 咸宁市地方纳税信用建设存在问题

3.3.1 税收征管信息化水平不足

3.3.2 地方纳税信用建设成本过高

3.3.3 对纳税信用建设的重视不够

3.3.4 难以大范围的激励纳税人

3.3.5 地方纳税信用评价指标设计困难

3.3.6 缺乏有效的监督手段

4 基于委托代理理论的纳税信用建设问题原因分析

4.1 多重委托代理关系影响委托方需求传递

4.1.1 部分委托方被忽视

4.1.2 纳税信用建设分析不足

4.2 代理方激励偏弱

4.2.1 代理方风险偏高

4.2.2 代理方缺乏足够的动力

4.3 对代理方缺乏监督

4.3.1 委托方主体不明确

4.3.2 委托方无法对代理方监督

4.4 委托方存在道德风险

4.4.1 委托方具有私人信息

4.4.2 个体委托方追求自身的经济利益最大化

5 基于委托代理理论的地方纳税信用建设策略

5.1 优化纳税信用建设的委托代理关系

5.1.1 减少纳税信用建设的委托代理层级

5.1.2 开展地方纳税信用建设

5.2 加强对代理方的激励

5.2.1 提高代理方报酬

5.2.2 支持地方纳税信用建设

5.3 加强对代理方的约束

5.3.1 控制地方纳税信用建设的成本

5.3.2 关注地方纳税信用建设的产出

5.4 强化信息公开

结束语

注 释

致 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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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纳税信用建设作为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仍处于起步阶段。统一的纳税信用管理范围只涵盖到查账征收企业纳税人,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管理目前在各省都处于试点阶段。探索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的纳税信用建设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一是有助于完善纳税信用体系,减少纳税信用管理的破窗效用,激励个体工商户等纳税人诚信纳税;二是有助于规范税收征纳活动,促进征税信用的发展,完善税收信用体系;三是有助于提高税收治理能力,降低税收征管成本,使税收征管工作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常态”的要求;四是有助于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通过完善纳税信用促进社会信用发展,进而改善市场信用,规范市场经济。 本文主要运用案例研究、文献研究的方法。通过委托代理理论分析现有纳税信用建设中的各方关系,针对咸宁市2016年度纳税信用建设现状,确定现有纳税信用管理模式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并从优化纳税信用建设委托代理关系、加强对代理方激励、加强对代理方约束等方面,提出了改进个体工商户等纳税人信用管理的地方纳税信用建设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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