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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自治:中国特色农村基层治理的实践创新——基于农业型村庄典型案例的质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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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连续五年(2014~2018)的中共中央一号文件精神引领下;全国多地农村结合自身实际;开展“微自治”(即在行政村以下治理单元设立自治组织;引导农民自主兴办村庄公共事务和公益性事业)的实践探索。党的十九大进一步提出了乡村振兴战略;“微自治”是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环节;对“微自治”的实践活动进行总结与反思并予以理论的抽象和诠释;是新时代的重要课题之一;对进一步促进中国农村的基层治理;实现乡村振兴具有重要意义。 “微自治”本质上是人民群众的自我管理;故而;马克思主义群众观对本文的研究具有极为重要的指导意义。笔者以马克思主义群众观为基本理论依据;制定了实证研究方案;具体步骤是:确定主题——提出问题假设——拟定访谈提纲——选定调查点。遵循既定方案;深入湖北省秭归县;广东省清远市;陕西关中等三处农业型乡村;开展了为期四个多月的驻村调查;展开实证。 “微自治”的兴起与村民自治的进一步改革创新要求相伴随;有其内在的生成机制。“微自治”是中国特色农村基层治理在面临治理资源匮乏;治理主体缺失及治理单元与村庄社会基础错位而引发乡村治理性危机背景下的创新实践。“微自治”将行政村以下治理单元纳入乡村治理体系;转化和利用内生性资源;以重振农村治理秩序;符合农村社会的客观实际和农民群众的内在需求。 “微自治”在农业型地区呈现出多元实践形态;多元性受各地农村治理传统;村落居民结构;文化习俗等因素的影响;笔者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总结提炼出各地“微自治”实践形态的基本特点:以“两长八员”为核心的村落自治(湖北省秭归县);以“宗族理事会”为主导的自然村自治(广东省清远市);以村民小组为单元的村民自治(陕西省关中地区)等。 “微自治”的实践形态虽各具特点;但在内在要素上存在共通性。在辨析各地实践形态的基础上;笔者概括出各地“微自治”实践形态中具有共性的基本要素:以中坚农民和负担不重的低龄老人为治理主体;以农村基层党组织为组织保障;将村民自治建立在熟人社会基础之上及实行“自治;德治;法治”相结合的治理机制。 “微自治”的实践形态也存在差异性;笔者根据各地“微自治”实践形态的特点;结合各地资源禀赋等条件;进一步探讨“微自治”实践形态的具体差异。笔者认为;其差异性表现为:由村庄社会结构差异形成的村庄社会联结机制的差异;资源获取途径差异决定“微自治”自主性程度的差异;基层自治结构差异形成治理效果的差异。 “微自治”的实践取得了明显治理成效;实现了农民的再组织化;巩固了党的执政基础;干部的作风有一定好转;有利于乡村的和谐;化解了资源下乡“最后一公里”困境。“微自治”的实践也存在不足;主要表现为农村党组织运转有待完善;微观权力运行缺乏有效监督;治理主体的经济基础遭到破坏;“微自治”呈行政化发展趋势。“微自治”对农业型村庄抑或发达型村庄;皆能发挥相应的治理功能;具有广泛的适用性和推广性。 “微自治”的实践应该予以路径的优化:将中坚农民培育成党小组长;形成“党群联动”机制;巩固党小组运转的经济基础;以健全“微自治”的组织保障;充分发挥自治;德治的积极功能;以法治规范微观权力运行;应推动小农与现代农业的有机衔接;维护治理主体产生的经济基础;群众性和自治性是“微自治”的生命力;应防止“微自治”的行政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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