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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协同AF系统内固定治疗无神经损伤型胸腰椎爆裂骨折的回顾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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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目的:
   探讨和比较中医协同AF系统后路撑开复位内固定和单纯AF系统后治疗无神经损伤型胸腰椎爆裂性骨折的临床疗效。
   方法:
   回顾性分析2009年6月-2011年6月湖北省中医院、武汉市普爱医院无神经损伤型胸腰椎爆裂性骨折78例,其中A组40例中医协同(术前给予垫软枕、背伸位牵引)结合AF后路撑开复位内固定治疗,B组38例单纯运用AF后路撑开复位内固定治疗。分别比较两组患者伤椎治疗前、术后3天、术后9-12月取出内固定器后椎体前缘、后缘高度比、Cobb角的矫正效果及术后9-12月临床疗效评定。
   结果:
   1.椎体前缘高度比的变化
   中医协同AF系统内固定组术前椎体前缘高度比为48.2±5.9,术后3天为98.1±1.1,手术前后比较具有显著统计学差异(P<0.01);术后9-12月取出AF系统内固定物后椎体前缘高度比与术后3天比较无统计学差异(P=0.57>0.05)。
   单纯AF系统内固定组术前椎体前缘高度比为49.1±5.4,术后3天椎体前缘高度比为92.4±1.1,手术前后比较具有显著统计学差异(P<0.01);术后9-1.2月取出AF系统内固定后椎体前缘高度比术后3天比较无统计学差异(p=0.75>0.05)。
   两组均能有效恢复伤椎体前缘高度,两组行组间t检验,P<0.01,具有统计学差异,中医协同AF系统内固定组较单纯AF系统内固定组能更好恢复伤椎前缘高度。
   2.椎体后缘高度比的变化
   中医协同AF系统内固定组术前椎体后缘高度比为91.6±1.3,术后3天为99.0±0.6,手术前后比较具有显著统计学差异(P<0.01);术后9-12月取出AF系统内固定物后椎体后缘高度比与术后3天比较无统计学差异(P=0.07>0.05)。
   单纯AF系统内固定组术前椎体后缘高度比为91.5±0.7,术后3天椎体前缘高度比为98.9±0.7,手术前后比较具有显著统计学差异(P<0.01);术后9-12月取出AF系统内固定物后椎体后缘高度比与术后3天比较无统计学差异(p=0.10>0.05)
   两组均能较好恢复椎体后缘高度,两组恢复椎体后缘高度比情况行组间t检验,P>0.05,无统计学差异。
   3.伤椎椎体后凸畸形角度(Cobb角)的变化
   中医协同AF系统内固定组术前伤椎椎体后凸畸形角度(Cobb角)为33.9±1.1,术后3天为1.7±0.5,手术前后比较具有显著统计学差异(P<0.01);术后9-12月取出AF系统内固定物后伤椎椎体后凸畸形角度(Cobb角)与术后3天无统计学差异(P=0.08>0.05)。
   单纯AF系统内固定组术前伤椎椎体后凸畸形角度(Cobb角)为33.7±0.8,术后3天为5.0±0.9,P<0.01,具有显著统计学差异;术后9-12月取出AF系统内固定物后后伤椎椎体后凸畸形角度(Cobb角)与术后3天无统计学差异(p=0.07>0.05)。
   两组均能有效矫正伤椎椎体后凸畸形角度(Cobb角),行组间t检验,P<0.01,具有统计学差异,中医协同AF系统内固定组较单纯AF系统内固定组能更好矫正伤椎后凸畸形角度(Cobb角)。
   4.术后9-12月临床疗效评定的比较
   中医协同AF系统内固定治疗组和单纯AF系统内固定治疗组术后9-12月疗效评定经X检验,P=0.04<0.05,具有统计学差异,中医协同AF系统后路撑开复位内固定治疗较单纯AF系统后路撑开复位内固定治疗无神经损伤型胸腰椎爆裂性骨折临床疗效更加优越
   结论:
   AF后路撑开复位内固定是治疗无神经损伤型胸腰椎爆裂性骨折的有效治疗手段,在手术前辅以中医保守方法(垫软枕、背伸位牵引)能更好的恢复伤椎的椎体高度及Cobb角,重建脊柱稳定性,恢复脊柱的正常生理曲度和生物力学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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