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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解放区司法建设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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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论

一、问题缘起与选题的意义

二、研究方法

三、文献综述

四、理论框架

五、概念界定与史料依据

第一章 以“主权在民”为核心的司法权的确立

第一节 哈尔滨城市司法主权的变迁

一、沙俄侵占时期:司法主权部分丧失

二、日寇占领时期:司法主权完全丧失

三、哈尔滨解放后:司法主权回归人民

第二节 哈尔滨解放区司法权的主体

一、归属主体:人民

二、行使主体:哈尔滨解放区司法组织机构

第三节 哈尔滨解放区司法权的客体

一、“反革命”案件:“敌特”、“坏蛋’’、“反动三青”等案

二、危害社会治安案件:“窃盗”、“强盗”、“强奸”、“杀人”等案

三、经济犯罪案件:“干部贪污”、“违法奸商”等案

四、婚姻及财产权益案件:“离婚”、“脱离姘度”“房产迁让”等案

五、“外人关系”案件:“苏侨盗窃”等涉外民事、刑事案

本章小结

第二章以“改造”与“精简”为目标的司法体系建设

第一节 司法机构的建立

一、指导思想:“改造政权”与“精简整编”

二、侦检机关:哈尔滨市公安局

三、审判机关:人民法庭、特别法庭及哈尔滨市各级法院

四、狱政机关:哈尔滨监狱与哈尔滨市游民教养院

第二节 司法人员的任用与培养

一、人员任用:“历史清白”、“忠心为人民服务”的选任标准

二、业务培养:“业务与政治学习相结合”,设立“司法干部培训班”

第三节主要特点与贡献

一、机构建设:虽有职能分工,但协调性差,且机构设置简陋

二、人员选任:为适应形势需要而对“政治素质”的较高要求

三、贡献:提供了宝贵的城市司法机构建设经验及司法人力资源

本章小结

第三章体现“革新”与“实践”的诉讼制度与审判工作

第一节 程序法规的制定

一、指导思想:“简便诉讼手段,便利涉讼人民”

二、诉讼立法的主要内容:《哈尔滨特别市民事刑事诉讼暂行条例》

三、与南京国民政府时期诉讼程序的比较

第二节 审判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审判原则:“废止敌伪法律,一切以保护人民利益为原则”

二、审级与管辖:有限制条件的“三级三审制”

三、审判程序:“受理”、“审前准备”与“宣判”

四、审判方式:以“公开审判”为主

五、人民陪审制:“对中国人和苏侨(案)拟采用陪审员”

六、审判监督与死刑复核:“再审”及死刑的“审核”、“批准”

第三节 审判工作的开展

一、1946-1949年审理案件的主要类型及趋势分析

二、1946-1949年哈市法院对民、刑案的审理:废除特权,保护弱者

第四节 主要特点与成就

一、诉讼立法特点:虽进行了诉讼立法但内容较粗糙,且滞后于司法

二、诉讼立法创新:首次以法规形式规范司法用语

三、审判工作特点:审案高效、快捷,但对审判教育意义认识不足

四、审判工作成就:“民事上打保制度,裁执合一”的首次提出

本章小结

第四章具有“示范”效应的狱政与调解制度建设

第一节 接管与改造旧监狱

一、1946年4月-1947年4月:“建立监狱”与“单纯看守”

二、1947年5月-1947年7月:强调“把犯人当人看”

三、1947年8月-1949年l0月:“积极组织监狱生产”

第二节 人民调解的城市践行

一、调解的原则与规则

二、调解的范围与形式

第三节 主要特点与成就

一、狱政的特点:“劳动与教育、生产与就业相结合”

二、狱政的成就:创新刑罚执行方式.成为备受称赞的“模范监狱”

三、调解的成就:成为人民调解制度城市化进程的起点与标志

四、调解的特点:调解的教育性及对象的多元化、适用的广泛化

本章小结

第五章 深层剖析:司法建设特点的成因与价值分析

第一节 特点成因

一、观念因素:经验主义的制肘与法治观念的缺乏

二、政治因素:民主政权对未来城市治理模式的探索

三、经济因素:经济萧条,物价飞涨的经济状况

四、社会及人文因素:受城市环境及社会成员受教育程度的影响

第二节价值评析

一、政治价值:肃清了封建及敌伪残余,巩固了民主政权

二、法律价值:增强了法律秩序,保护了民众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三、经济价值:保障了经济发展,支援了解放战争

四、社会价值:平息了民众纠纷,维护了社会治安

第三节意义与影响

一、“大众化司法”在城市的首次践行

二、对新中国司法组织法规及诉讼法规提供了参考借鉴

本章小结

第六章 以史为鉴:完善当代我国司法建设的思考

第一节 积弊犹存:哈尔滨解放区与目前司法建设存在的问题

一、执政党与司法的关系

二、行政与司法的关系

三、司法权的“倾向性”

四、关于司法监督

五、关于司法腐败

六、关于司法人员的素质

七、关于司法语言的运用

第二节 出路探寻:完善当代我国司法建设的建议

一、体现党领导司法的时代性

二、淡化司法的行政化色彩

三、坚持司法的中立性

四、完善司法监督制约机制

五、健全司法职业保障机制

六、改革司法人员遴选制度

七、建构切合立法精神及本意的司法语言系统

结语

参考文献

致 谢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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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46年4月民主联军解放哈尔滨后,哈尔滨成为了全国第一个获得解放的大城市,自此,哈尔滨解放区民主政权彻底废除了“领事裁判权”,确立了人民当家作主的司法主权,并在司法实践过程中逐步形成了具有“城市”特色的司法体系、诉讼与审判、狱政与调解制度。哈尔滨解放区的司法建设,是中国共产党践行城市司法建设的开端,为维护治安、巩固民主政权、保障经济发展,支援解放战争方面做出了突出贡献,是新中国司法建设历程中的重要环节。但是由于受到当时战争环境的制约以及民主政权管理大城市经验的缺乏,司法建设过程中也不乏失败的教训。研究哈尔滨解放区司法建设的经验与教训,可以使我们以史为鉴,革除旧弊,在当前司法改革的进程中少走弯路,在保持中国特色的前提下,进行适度创新,充分发挥司法建设在保障民生、实现社会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的巨大功用,为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尽绵薄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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