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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民律草案》对外来法的继受与变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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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绪论

一、起草《大清民律草案》的历史背景

(一)起草《大清民律草案》的历史因素

(二)起草《大清民律草案》的经济因素

(三)起草《大清民律草案》的社会因素

(四)起草《大清民律草案》的思想因素

(五)清政府收回领事裁判权的迫切需求

二、《大清民律草案》的特点

(一)《大清民律草案》的立法原则

(二)对外来法的继受与变通和对传统法的坚持

三、继受与变通外来法的价值考量

(一)引进的外来法必须是先进的

(二)本土法必须与外来法相容

(三)外来法最终要变通成为本土法

(四)外来法对引进国法律起到推动作用

四、继受与变通外来法的意义

(一)对外来法的继受与变通是法律文化交流的典型形态

(二)对外来法适用继受与变通的合理性探索

(三)“舶来法”与司法制度改革并行,相互促进

五、《大清民律草案》对后世民法编纂的影响、历史意义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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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大清民律草案》是中国历史上的第一部民法典,它间接的移植了以《日本民法典》为主的大陆法系国家通行的“各国通行的民法原则”,确立了我国以大陆法系为主导的法律体系。该草案作为继受与变通外来法的典型,结合该草案在法律移植方面的成功与不足,我们认为我国在继受与变通外来法应做到以大陆法系为本,符合国情、社情立,足于本土法,积极吸收先进的外来法,以适应全球化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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