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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体制下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监管法律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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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工程大学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

第1章绪论

第2章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监管基本理论

第3章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监管的立法原则

第4章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的具体制度安排

第5章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监管的国际协调

第6章我国目前外资银行市场准入法律制度的局限性及完善对策

结论

参考文献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和取得的科研成果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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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现代市场经济是以金融为核心的经济,金融在各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巨大作用与影响空前提高。随着金融全球化的进一步发展,处于国民经济核心地位的银行业因其对社会经济影响的作用使得世界各国均对外资银行的市场准入实行不同形式和程度的限制,以防止外国资本对本国银行业的过度冲击和渗透,巩固和保持本国银行的竞争地位,维护本国金融体系的安全和稳定。市场准入法律制度的构建由此也成为世界各国立法重点关注的对象。所谓外资银行市场准入是指东道国设立的允许他国银行服务进入本国金融市场的所有法定条件之总和。研究表明,各国外资银行市场准入法制主要包括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的组织形式,条件及经营范围等方面的规制。从国家经济主权的法理来看,东道国对于外资银行市场准入予以监管,符合现有的法理要求。但不适当的市场准入管制将构成市场准入壁垒,因此,审慎监管成为必要。在外资银行准入法制中,待遇标准问题是一个核心问题。各国对外资银行市场准入所采取的待遇标准主要包括保护主义、互惠待遇、国民待遇及最惠国待遇。各国采取何种待遇标准完全取决于国内利益的需要。在外资银行市场准入待遇标准上,现阶段,我国应以互惠待遇标准为主,但这种互惠待遇不是指发达国家的互惠国民待遇,而是一种差别基础上的互惠待遇,以此重新构建我国外资银行市场准入法制;同时,在遵守我国金融服务贸易入世承诺的前提下,借鉴巴塞尔体制,从防范风险的角度,严格市场准入的条件。具体而言,在立法体例上,我国应将外资银行代表机构纳入调整范围;在外资银行准入的组织形式上,要提高对分行和子行的条件要求;在具体的准入条件上,要关注申请人的国际排名、应引入“双人原则”以完善内控制度的建设、明确有效监管的标准,并建议通过与外资银行母国签订监管合作协议加强与母国的信息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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