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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环境行政复议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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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当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的行政行为不服时,有两种方式可以救济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在环境行政法律关系中,环境行政相对人对法律规定的环境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环境行政行为不服时,也可以采取这两种方式进行救济。环境行政复议制度作为公民权利救济和行政纠纷化解的一种重要机制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为在新的形势下能够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环境案件之中的作用,增强《行政复议法》的可操作性,2008年12月30日,国家环境保护部公布《环境行政复议办法》,对2006年的《环境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办法》做了重大调整。但是,环境行政复议制度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亟待解决。本文分析了环境行政复议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一些完善建议,旨在为建设法治社会更好的服务。
   第一章对于本文的研究目的意义和国内外研究现状以及主要研究方法作了介绍。第二章对于我国目前环境行政复议制度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了分析和列举。首先,环境行政复议制度的机构设置存在问题,使得环境行政复议制度公信力较低。再者,环境行政复议调解制度不健全。另外,环境行政复议的范围也存在着相应的问题。笔者在陈述我国环境行政复议制度的现实存在的问题的同时,在第四章参考其他国家的先进经验,在第五章提出一套适合我国的完善环境行政复议制度的建议。这些设想包括:扩大环境行政复议制度的范围,完善环境行政复议的调解制度,对于环境行政复议机构重新设定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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