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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湿地生态效益补偿法律制度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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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摘要

1 绪论

1.1 引言

1.2 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及发展趋势

1.4 本文研究内容和方法

2 湿地生态效益补偿概述

2.1 湿地的概念界定及功能

2.1.1 湿地的概念界定

2.1.2 湿地的功能

2.2 湿地生态效益补偿的概念以及特征

2.2.1 湿地生态效益补偿的定义

2.2.2 湿地生态效益补偿的特征

2.3 湿地生态效益补偿的基本要素

2.3.1 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的基本原则

2.3.2 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的补偿主体和补偿对象

2.3.3 湿地生态效益补偿的标准

2.3.4 湿地生态效益补偿的模式

2.4 本章小结

3 我国湿地生态效益补偿法律制度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3.1 国家立法层面

3.2 地方立法层面

3.3 湿地生态效益补偿立法薄弱

3.3.1 缺乏湿地生态效it,I,偿专门性立法

3.3.2 湿地生态效益补偿立法目的不明确

3.3.3 有关湿地生态效益补偿法律规定可操作性不强

3.4 湿地生态效益补偿执行机制不健全

3.5 湿地生态效益补偿方式不明确

3.6 湿地生态效益补偿专项资金来源单一

3.7 本章小结

4 国外湿地生态效益补偿法律制度及借鉴

4.1 国外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实践

4.1.1 美国湿地生态效益补偿法律制度

4.1.2 瑞士湿地生态效益补偿法律制度

4.1.3 英国湿地生态觌盗补偿法律制度

4.1.4 巴西湿地生态效j盗补偿法律制度

4.1.5 日本湿地生态效益补偿法律制度

4.2 国外湿地生态效益补偿的法律启示

4.3 本章小结

5 完善我国湿地生态效益补偿法律制度的构想

5.1 加强湿地生态效益补偿的相关立法

5.1.1 制定湿地生态效益补偿专门性立法

5.1.2 明确立法目的

5.1.3 加强湿地生态效益补偿的可操作性

5.2 健全湿地生态效益补偿执行管理机制

5.3 明确湿地生态效益补偿方式

5.4 拓宽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资金来源

5.5 本章小结

结论

参考文献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致谢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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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我国的环境资源中,湿地资源占有很大的比例,但是我国尚未具有与之配套的相关生态效益补偿的法律制度,相关问题的法律制度并不甚健全,从我国的国家政策中可以看到,国家尚未意识到湿地补偿效益制度对于湿地资源保护的重要作用,我国的湿地面积大、类型广,湿地资源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近年来,我国湿地资源不断被开发,但是却没有得到相应的保护,虽然国家对此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性手段,但是却远不能解决资源过度开发带来的湿地资源面临的问题的增长速度,在这样的情况下,则急需采取相关的补救措施,激励生态环境保护者对于湿地资源的保护,而采取湿地生态效益补偿的方式是最为直接和有效的方法,也显得尤为重要。而法律作为现实生活的准则,完善有关湿地保护生态效益补偿规则是必不可少的环节,也正是如此,研究湿地生态效益补偿才具有十分显著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本文首先从理论基础出发,对湿地资源以及生态效益补偿等相关术语进行了解释和明确,而后,进一步对湿地资源所关联的利益相关者、补偿原则、补偿模式等基本要素进行分析,为建立和优化湿地资源的生态补偿法律规章提供了理论支撑。在此基础上,还针对我国现有的关于湿地生态资源的补偿制度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和研究,通过过去实施的效果,对我国现存的生态效益补偿制度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梳理,诸如湿地生态效益补偿立法基础薄弱、立法目的不明确、实施过程工作界限不明确等。最后,根据我国目前的社会形态,结合现行的生态资源效益补偿法律法规,并借鉴国外等先进的管理办法实践经验,试图明确我国湿地生态效益补偿立法目的、健全实施机构、建立专业化的生态资源管理机制等,针对保护湿地资源建立一套完整的相关法律制度和相关的执行保障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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