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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h】

论检察权在民事诉讼中的制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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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英文文摘

引言

第一部分检察权与民事诉讼的一般理念

一、检察权的性质探讨

1、检察权是法律监督权

2、检察权制度比较分析

二、检察权的制度定位

1、检察权的历史变迁

2、三权分立国家权力结构中的检察权

3、社会权益维护结构视角中的检察权

4、“双重结构”中我国检察权制度的理性定位

三、民事诉讼中的检察权

第二部分中国检察权在民事诉讼中的制度成本

一、程序救济功能不完善

二、维护司法公正的力度不够

三、法律监督角色不到位

四、检察职能发挥应对不足

第三部分中国检察权在民事诉讼中的制度抉择

一、民事诉讼中检察权制度目标

二、民事诉讼中检察权的权域范围

1、民事诉请程序中的检察权

2、民事审判程序中的检察权

3、民事执行程序中的检察权

第四部分中国检察权在民事诉讼制度创新中的立法规则

一、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的修订

1、基层检察院应享有民事案件抗诉权

2、民事抗诉案件应该实行异地审理

3、检察机关应有权提起民事抗诉

4、应规定检察机关抗诉案件的审级

二、中国检察权实施所需要的法律制度环境

1、检察权只能由检察机关行使

2、行使检察权的目的是对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实行监督

3、检察权的行使不受其他任何干涉

4、独立行使检察权

结束语

主要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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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了更清楚的了解中国检察权的内涵,借鉴国外先进的检察制度,下面我们不妨更加详尽的了解当今世界不同法系的检察制度,特别是社会主义检察制度.从社会主义的检察制度看,检察职能已从刑事领域扩展到民事领域和行政领域,特别是扩展到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维护的领域;从诉讼领域扩展到社会事务的其他方面,特别是扩展到保护弱者,维护社会权利的领域.从中国检察权的定位及借鉴世界各国先进检察制度的角度,再看中国现行的检察制度,在民事领域主要存在以下问题,第一,程序救济功能不完善,监督方式单调,监督范围过窄;第二,维护司法公正的力度不够既不能全程监督,有不能行使职务犯罪的侦查权;第三,监督角色不到位,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与现实不相适应;第四,检察职能的发挥上应对不足,未能针对法规不完善而灵活地开展工作.针对以上问题,作者认为,中国检察权应在以下方面予以完善.第一,在诉讼提起阶段,应当具有相应的诉权,在维护国家利益的案件中作为诉讼代理人,在维护公共利益的案件中作为协助起诉人;第二,在审判阶段,对于检察机关直接起诉的案件,参加诉讼,同时又是法律监督者;对于其他的非民事抗诉案件再审的审判过程,酌情参加,充当监诉人;对抗诉案件的再审,参加诉讼,支持抗诉,进行监督;此外应赋予基层院抗诉权;第三,在执行阶段,应赋予检察机关实体监督权,其身份仍是法律监督者.第四,检察人员在诉讼中的称谓应当是检察长或检察员,席位应当独立于整个民事诉讼活动之外的一个位置;第五,为增强监督效果,最好实行异地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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