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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行政行为司法审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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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重声明

引言

第一部分行政行为司法审查标准的基本理论

一、行政行为司法审查标准的概念

二、行政行为司法审查标准的演变

三、行政行为司法审查标准的内容

第二部分我国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标准

一、我国现行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标准

二、我国现行行政行为司法审查标准的评析

第三部分完善我国行政行为司法审查标准的思考

一、WTO对我国行政行为司法审查标准的影响

二、完善我国行政行为司法审查标准的意义

三、完善我国行政行为司法审查标准的建议

结束语

中外文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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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司法审查权是现代司法权的精髓,是现代国家通过司法程序审查和裁定某一立法或行政行为是否违宪违法的一项重要权力。它是防止立法权和行政权滥用的重要手段,也是以权力制约权力的重要表现。  近现代的司法审查制度是西方法制文明长期发展的产物,西方各国的三权分立体制和司法独立,使司法审查成为对行政权实施最强有力的监督方式。我国不采用分权原则,并不是不要对权力进行制约,相反,应该建立一套真正体现“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监督机制和制约机制。在我国现行宪政体制框架下,人民法院司法审查的基础地位尚未全面建立起来。我国司法和行政两大国家权能在司法审查中既有冲突又有配合,如何把它们调整到合理适当的位置上,是我国亟待解决的问题。在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行为得接受人民法院的司法审查,这就意味着司法权对行政权在一定程度上的制约。突出的问题是,司法审查应该深入到什么程度,即应该采用什么样的标准和尺度。  本文选取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标准这一突出问题为切人点,分三个部分,阐述了行政行为司法审查标准的基本理论,分析了我国现行的行政行为司法审查标准,并在此基础上,对我国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检讨,提出了完善行政行为司法审查标准的若干建议。  第一部分,行政行为司法审查标准概述。主要提出了司法审查标准的概念,指出了司法审查标准的演变及世界各国所采用的主要模式。  第二部分,我国行政行为司法审查标准。重点论述了我国现行的司法审查标准,即合法性和合理性标准,并对比了我国与西方国家司法审查标准的区别,指出了其特点及存在的缺陷。  第三部分,完善我国行政行为司法审查标准的思考。分析了WTO对我国司法审查标准的影响,阐述了完善我国司法审查标准的意义,进而提出具体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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