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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石油企业资源税费存在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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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引言

1.1 选题背景及意义

1.2 我国石油企业及其所纳税费现状

1.3 本文的研究方法和框架结构

1.4 本文的特色及创新之处

2.我国石油企业所缴纳的资源税费概况

2.1 我国石油企业所缴纳资源税

2.2 我国石油企业所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

2.3 我国石油企业所缴纳矿区使用费

2.4 我国石油企业所缴纳石油特别收益金

2.5 我国石油企业所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与价款

3.我国石油企业资源税费中存在的问题

3.1 我国石油企业资源税费种类繁多

3.2 资源税费的计量方法无法反映石油的价值和油田级差

3.3 资源税费的政策不能充分调动石油企业的生产积极性

3.4 资源税的纳税地点存在争议

4.完善我国石油企业资源税费的建议

4.1 统一石油企业资源税费的税种

4.2 从价征收石油企业资源税

4.3 充分考虑石油企业资源税的减免税条款

4.4 石油企业资源税费设计为中央和地方共享税

5.完善我国石油企业资源税费的方案设计

5.1 统一资源税后税率方案设计

5.2 石油企业资源税减免方案设计

6.结 论

参考文献

致谢

个人简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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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石油工业作为基础产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资源税是我国油田企业主要税种之一,对于保护和促进国家石油天然气资源合理有效地开发和利用、组织财政收入、促进资源地经济发展等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近几年来,随着油价的大幅波动,我国石油企业资源税费存在的一些不合理之处逐渐暴露出来,“资源税改革”成为今年全国“两会”的激烈争辩的焦点,要求加快资源税改革的呼声也越来越来高。因此,加强对油田企业资源税费的研究也就有着很为重要的现实意义。
   我国目前征收的石油企业资源税费包括现行的资源税、矿区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石油特别收益金、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这么多与油气相关的税费罗列在一起,难免给人一种体系复杂、税费压力过大的印象;而从量征收的计税办法既不能真实地反映原油的真正价值,也不能真实地反映油田之间的级差;我国现行《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了两种具体的减免政策不能充分体现资源税鼓励合理开发、有效利用油气资源的立法宗旨;我国油气勘探开发处于中后期阶段、难度逐渐加大,勘探开发投资逐年上升的情况生产的实际需求不相符合,不能有效调动企业的生产积极性;我国立法规定土地和油气等矿产资源均属国家所有,但资源税为地方税,不足以充分保证国家作为资源所有者所应享受到的权益,也不能体现资源税立法的初衷。
   通过上述对我国石油企业资源税费存在的问题的分析,并借鉴国外较为成熟的资源税费征收方式,以此完善我国石油企业的资源税费政策。具体思路为:合并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统一资源税和矿区使用费,石油特别收益金并入到资源税当中,统一石油企业资源税费的税种;从价征收代替从量征收,制定统一的适中的税率;充分考虑石油企业资源税的减免税条款,对开发利用低渗透低品位高成本油田及尾矿的企业实施减免税的优惠政策,通过减免税优惠政策的实施,起到鼓励油企开发利用低渗透低品位高成本油田及尾矿的作用;完善石油企业资源税费的具体方案设计,把石油企业资源税费设计为中央和地方共享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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