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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自然垄断行业改革滞后原因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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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自然垄断是指经营者对有限资源的独占性导致的垄断。尽管我国的自然垄断行业具有与西方国家的自然垄断行业相同的特征,但是我国自然垄断行业与西方国家自然垄断行业的区别也是显著的。西方国家的自然垄断行业通常只有国家垄断这一种垄断形态,而我国的自然垄断行业存在国家垄断、经济垄断、行政垄断等多种垄断形态。
   我国自然垄断性公共事业改革属于诱导性变迁和强制性变迁的结合,从宏观制度结构变迁看,以政府推动的强制性制度变迁为主;从微观的制度安排变迁看,发生着越来越多的诱导性制度变迁。改革的过程中会存在许多不同利益集团与利益因素的制约,具有深刻的利益冲突和利益分配的性质,其过程是一个非帕雷托改进的过程,具有深刻的利益冲突和利益再分配的性质,一部分人的利益的增加要以另一部分人的利益损失为代价,这某种意义上讲,改革的过程实质上就是利益协调与冲突表现的过程。
   二十世纪70年代以前,美英等西方国家都采用了允许自然垄断下的政府管制政策,自二十世纪70年代以来,西方国家普遍采取了放松管制,同时在适当业务领域鼓励自由竞争的政策,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在社会主义市场不成熟的阶段,我国的改革虽然是诱导性变迁和强制性变迁得结合,但我国的国情决定这种结合在很大程度上是强制性变迁占主导地位的。因此,我国垄断行业的改革,需要国家的强制力来推行。在推行改革的过程中应该区分合理性与不合理性因素,合理性因素是推进改革必须考虑的现实性因素,不合理因素的消除则有赖于通过破除行政垄断,限制政府权力和构建市场管制型管治制度实现。
   本文试图运用制度变迁和公共选择理论来解释我国改革滞后的原因,并在结合我国现阶段自然垄断行业现状的基础上为深化这方面的改革理清思路,提供一些可供参考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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