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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知识产权纠纷中法院附设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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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当前,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日益凸显,知识产权权利人的保护意识也越来越高,诚然这对于我国知识产权战略的长期发展有着积极意义,但也必然带来知识产权纠纷剧增的结果。由于知识产权纠纷专业性及复杂性,专业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社会机构数量不足,并且处理结果不具有强制效力,因此大量的知识产权纠纷流向法院,导致法院不堪重负,在诉讼周期本来就偏长的情况下更是加剧了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效率低下的问题,而构建运用于知识产权纠纷解决的法院附设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减少当事人之间的对抗性,高效率的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笔者认为有三个方面的益处:践行“和谐社会”的理念、缓解法院压力、释放知识产权的社会经济效益。因此本文欲探讨将法院附设ADR运用于知识产权纠纷的机制,可以在知识产权纠纷已进入法院的情况下仍可以通过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解决纠纷,以缓解法院面临的困境。
   本文第一章介绍了知识产权这一权利的的内涵以及其特有法律特征,并且对知识产权纠纷的概念、特点、分类及现状进行了分析。
   本文第二部分对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进行了评析,通过对诉讼方式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现状的分析,笔者认为诉讼解决知识产权纠纷有一定的局限性,难以满足知识产权纠纷解决的需要。并比较分析了法院附设ADR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优势,但我国在运用法院附设调解方式时存在很多不足并对产生缺陷的原因进行了剖析。
   在本文第三部分介绍了国外运用法院附设ADR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现状,笔者选择了英美法系的美国与英国、大陆法系的日本进行介绍,以期他山之石,可以攻玉。
   本文第四部分对我国运用法院附设ADR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可行性进行了阐述,认为我国已经具备了一定的基础条件。
   通过前文的分析,本文第五部分就知识产权纠纷中法院附设ADR的运用做实践性探讨,认为结合我国现状应选择法院附设调解、法院附设仲裁、法院附设调解-仲裁和早期中立评估四种形式,并对中立者的选任原则、宣传机制及激励机制及具体程序进行了探析,并设置了监督程序和救济程序,以期能针对知识产权纠纷的特点高效、公正的解决知识产权纠纷。
   法院附设ADR解决知识产权纠纷有自己独特的优势,然则其高效性、灵活性是以诉讼为后盾的,其不能替代诉讼,而是和诉讼一起为知识产权纠纷提供解决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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