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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军警人员抢劫”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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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1 “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立法现状及原因

1.1 “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立法现状

1.2 导致“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立法现状的原因

2 “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含义

2.1 “冒充”的含义

2.2 “军警人员”的含义

3 “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司法认定

3.1 “冒充军警人员抢劫”与普通抢劫的区别

3.2 “冒充军警人员抢劫”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别

3.3 “冒充军警人员抢劫”与“招摇撞骗罪”的区别

3.4 共同犯罪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认定

4 “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立法缺陷及完善

4.1 “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立法缺陷

4.1.1 “冒充军警人员抢劫法定刑配置过重

4.1.2 对“军警人员抢劫”规定的缺失

4.1.3 产生立法缺陷的原因

4.2 “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立法完善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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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抢劫罪对人身和财产都有着较为严重的威胁,因而我国刑法把它当作打击的重点对象,尤其是抢劫罪的加重情节方面,对社会的危害更是严重。但是有关“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情形,虽然也对被害人的人身安全造成一定威胁,其社会危害性却远远没有其他七种加重情节的社会危害性大,也不至于对其适用十年以上的加重法定刑。然而在我国1997年刑法中却把冒充军警人员抢劫作为加重情节之一进行明文规定。通过对我国司法实践中有关“冒充军警人员抢劫”案件的分析和对外国刑法的借鉴,可以看出我国立法关于“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规定还存在很大缺陷,不管是从社会危害性方面来说,还是从主观恶性上来说,军警人员抢劫都比“冒充军警人员抢劫”严重的多,而我国现行刑法对真正的军警人员抢劫适用抢劫罪的普通法定刑,而对“冒充军警人员抢劫”适用加重的法定刑是违反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这就要求从立法和司法救济两方面来进一步完善。因此,笔者根据刑法学的相关理论,结合目前的司法实践,通过对冒充军警人员抢劫与其他相近犯罪行为性质及量刑的比较,对现行刑事立法关于“冒充军警人员抢劫”需要完善的地方以及如何完善做一些探讨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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