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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联邦宪法的人权保障机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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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论

一、问题的缘起

二、研究的意义

三、文献的梳理

四、研究的思路

五、可能的创新

第一章 俄罗斯联邦人权保障的宪法学阐释

第一节 俄罗斯联邦宪法与“人权至上原则”

第二节 俄罗斯联邦人权保障的宪法构造

第三节 俄罗斯联邦宪法的人权保障模式

第四节 本章小结

第二章 俄罗斯联邦人权的总统保障机制

第一节 俄罗斯联邦总统保障人权的宪法基础

第二节 俄罗斯联邦总统保障人权的宪法机制

第三节 俄罗斯联邦总统保障人权的辅助机制

第四节 本章小结

第三章 俄罗斯联邦人权的立法保障机制

第一节 立法权与俄罗斯联邦人权的宪法保障

第二节 俄罗斯联邦会议保障人权的宪法机制

第三节 俄罗斯人权问题全权代表与人权保障

第四节 本章小结

第四章 俄罗斯联邦人权的行政保障机制

第一节 俄罗斯联邦政府保障人权的宪法基础

第二节 俄罗斯联邦政府保障人权的宪法机制

第三节 俄罗斯联邦人权保障中的行政救济机制

第四节 本章小结

第五章 俄罗斯联邦人权的司法保障机制

第一节 司法权与俄罗斯联邦人权的宪法保障

第二节 俄罗斯联邦人权的宪法司法保障机制

第三节 检察监督:检察机关的人权保障功能

第四节 本章小结

第六章 俄罗斯联邦人权宪法保障对我国的启示

第一节 从价值理念层面进一步突出人权保障理念

第二节 从制度建构层面进一步完善人权保障制度

第三节 从权利救济层面进一步完善人权救济机制

第四节 本章小结

结论:通过人权保障走向法治中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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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当今世上,人权保障已成为世界各国的普遍共识。俄罗斯联邦人权的宪法保障,也是在这种时代背景下进行的。1991年底,苏联解体、俄罗斯联邦独立。1991年11月22日,俄罗斯联邦通过了《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宣言》,宣布接受国际法上公认的人权原则和准则。1993年12月12日,俄罗斯联邦以全民公决的形式通过了《俄罗斯联邦宪法》,明确宣布“人、人的权利和自由是最高价值”,将“人权至上原则”确认为宪法的核心价值原则,并为此建立起了配套的人权保障机制,极大地促进了俄罗斯联邦人权保障的发展。
  回溯历史,人权保障理念和“人权至上原则”在俄罗斯联邦的确立,经历了一个复杂而曲折的发展历程。早在1918年1月25日,当时的苏俄就通过了由列宁亲自起草的《劳动人民和被剥削人民权利宣言》,明确宣布了劳动者享有的权利。在整个苏维埃时期,俄罗斯联邦作为苏联的加盟共和国也先后在其宪法当中规定了公民的权利和自由。透过人权在俄罗斯联邦宪法上的变迁,可以发现俄罗斯联邦在人权保障理念上的转变,即逐步由国家主义向个人主义转变,由工具主义向目的主义转变,由义务本位向权利本位转变。
  较之以往历部宪法,《俄罗斯联邦宪法》在人权及其保障方面取得了重大进步。在规范内容上,一是以专章的形式规定了《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在章名中不再显示“义务”字眼;二是将《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列为第二章,位列各国家权力机关之前;三是将享有人权的主体范围由“公民”扩展至“人和公民”,更加突出“人的权利与自由”;四是改变了人权规范的“顺序”,首先规定个人权利与自由、公民的政治权利与自由,然后再规定社会经济权利与自由、特定人的权利与自由、捍卫权利和自由的权利;五是明确将“承认、恪守和捍卫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规定为国家的义务。在保障模式上,俄罗斯联邦采取“折中型保障模式”,但又具有自身的特点,形成了一个从价值宣示到制度设计、再到权利救济的全方位保障人权的法治网络。《俄罗斯联邦宪法》从国家和个人的关系出发,明确规定了俄罗斯联邦人权的总统保障机制、立法保障机制、行政保障机制和司法保障机制,并由其联动对人权实施保障。
  首先,《俄罗斯联邦宪法》规定了俄罗斯联邦人权的总统保障机制。俄罗斯联邦总统是国家元首,在国家宪政结构中处于主导性地位。俄罗斯联邦总统是人和公民权利与自由的保障,其凭借自身的宪法地位,通过行使宪法赋予的职权或者联邦总统协调程序等机制达到“尊重和维护人权”的目的。此外,《俄罗斯联邦宪法》还规定了相应的辅助机制,包括俄罗斯联邦直属会议咨询性机构、联邦总统全权代表制度和联邦总统直属办事机构,由他们协助俄罗斯联邦总统履行保障人和公民权利与自由的庄严使命。
  其次,《俄罗斯联邦宪法》规定了俄罗斯联邦人权的立法保障机制。俄罗斯联邦会议(即俄罗斯联邦的“议会”),是俄罗斯联邦的代表机关和立法机关。作为立法权力机关,俄罗斯联邦会议主要通过制定联邦法律(联邦宪法性法律和联邦普通法律)以及批准和废除俄罗斯联邦国际条约的方式,具体落实宪法上规定的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此外,俄罗斯联邦还设立了俄罗斯联邦人权问题全权代表制度。俄罗斯联邦人权问题全权代表由国家杜马予以任免,通过审议俄罗斯联邦公民、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的控告来实现对俄罗斯联邦政府维护人权情况的监督,从而达到维护人和公民权利与自由的目的。
  再次,《俄罗斯联邦宪法》规定了俄罗斯联邦人权的行政保障机制。俄罗斯联邦政府行使俄罗斯联邦的执行权,是国家权力的最高执行机关。根据《俄罗斯联邦宪法》的规定,俄罗斯联邦政府通过宪法赋予的职权进行活动,其组织活动原则和重要职责就是采取措施以保障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同时,为了规范俄罗斯联邦政府的行为以防止其侵犯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俄罗斯联邦还通过了《俄罗斯联邦行政违法法典》,重在预防和惩处执行权力机关在执法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最后,俄罗斯联邦还建立了行政申诉制度和行政重新审查制度,通过借助于执行权的力量对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进行救济和保障。
  最后,《俄罗斯联邦宪法》规定了俄罗斯联邦人权的司法保障机制。司法救济是人权保障的“最后一道防线”。俄罗斯联邦的司法权力机关行使司法权,并通过宪法诉讼程序、民事诉讼程序、行政诉讼程序和刑事诉讼程序来实现对人和公民权利与自由的保障。此外,《俄罗斯联邦宪法》还规定了在穷尽国内司法救济之后可以诉诸于跨国人权机构的国际司法保障机制。据此,俄罗斯联邦人权的司法保障体系由宪法司法保障机制、普通司法保障机制和国际司法保障机制组成,共同担负起人权的司法保障职责。这其中,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在人权的司法保障中起着决定性作用,它有权根据侵犯公民宪法权利与自由的控告或者根据法院的询问,依照联邦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查在具体案件中适用的或应当适用的法律的合宪性,从而对人权进行直接而有效的保障。最后,尽管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在性质上属于“护法机关”,但它通过行使检察监督职能,在实际政治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人权保障功能。
  《俄罗斯联邦宪法》在反思和总结之前历部宪法有关人权保障经验教训的基础上,突出“人权至上原则”的宪法意义,更加强调对人权的宪法保障。它一方面将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规定为国家的最高价值原则,另一方面还设置了相应的配套机制以切实保障人权。实践证明,俄罗斯联邦在人权保障方面已取得较大成效,其人权制度建设的经验值得我们认真对待。
  中俄两国既是邻国,又都是大国。中俄两国曾经有着几近相同的历史传统、政治制度和法治文化,目前又都处于社会转型期,面临着相似或者相同的法律变迁和法制改革问题。俄罗斯联邦在人权理念更新、人权理论出新、人权制度创新和人权实践革新的过程中所展示出来的有益经验,无疑能为同处社会转型期的中国提供有益的启发和借鉴。自改革开放以来,对于如何进一步发展我国的人权保障事业并完善我国的人权制度建设,一直都是学术界讨论的热点问题。特别是我国在2004年修宪时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宪法,进一步激发了人们对人权保障问题的关注。在此背景下,持续关注和追踪观察俄罗斯联邦宪法的人权保障机制问题,分析俄罗斯联邦在人权保障过程中的经验得失,对于进一步推进我国的人权保障事业具有重要的启发意义和借鉴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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