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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死缓制度中的“不是必须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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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选题背景

第二节 选题意义

第二章 死缓制度的立法意义与适用条件

第一节 死缓制度的起源与现实意义

第二节 死刑缓期执行的适用条件

第三章 “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情节

第一节 “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

第二节 “罪行极其严重”在典型案件中的体现

第四章 “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疑难实务问题

第一节 被害方的刑事谅解对死缓适用的影响

第二节 证据存疑对死缓适用的影响

第五章 “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判决与疑罪从无原则的把握

第一节 张高平叔侄案基本情况介绍

第二节 应严格遵守疑罪从无的现代司法理念

第三节 防范貌似死刑的存疑案件降格为死缓处理

第六章 关于“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问题与建议

第一节 “不是必须立即执行”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第二节 对“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司法完善

第七章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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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环顾当今的国际刑法改革趋势,立足于我国的国情民意,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直至废除死刑这一话题,早已受到人民的广泛关注。原始的报应正义观,正因人道主义的注入,一步步走向趋于理性的正义报应观,少用、慎用死刑的刑事政策已在每个公民心中根深蒂固。然而我国所独有的死缓制度作为一种限制死刑的刑罚制度,却因与死刑立即执行之间的界限定义不明确,引发了诸多问题。按照我国刑法规定,死刑缓期执行与死刑立即执行之间的区别,仅以一句“不是必须立即执行”为界。而针对“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具体要求,立法上并没有明确细致的规定。因此,文章以充分发挥死缓制度的社会调整功能、提高死刑案件的审判质量为目的,提出我国的司法机关可以从立法、司法等方面进一步完善死缓制度,规范死缓制度。
  首先,从死缓制度的立法意义和适用条件出发,文章立足于保护人权、维系司法权威的角度,提出并论述了“罪行极其严重”是决定死缓适用的前提条件、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是衡量死缓适用的决定性条件这一观点,并大胆提出设想,建议设立专门机构针对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做出鉴定意见作为案件的法定证据予以考量。
  其次,就“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量刑情节而言,任何一点量刑情节的变化,都有可能导致死刑案件的最终审判结果发生改变。文章收集总结了所有有关的法定量刑情节、酌定量刑情节,并结合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对死缓制度中的若干疑难实务问题展开讨论,主要针对被害方刑事谅解对死缓适用的影响、证据存疑对死刑案件的影响等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
  再次,针对“疑罪从无”这一现代司法理念,文章结合案例论述了其重要性,并着重强调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司法工作人员应预防貌似死刑的存疑案件降格为死缓处理。这也是长期以来理论界对“疑罪从无”原则在具体案件适用时容易忽视的地方,审判人员万万不可利用死缓制度来折中证据瑕疵案件的处理。
  最后,针对“不是必须立即执行”适用标准不明确等问题,文章从立法、司法等方面提出若干建议,即通过补充司法解释、推行死刑案例指导制度、加强检察机关监督、建设独立的量刑程序等途径,对死刑缓期执行制度进行全方位地补充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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