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学位 >《民国民律草案》女性婚姻继承制度研究
【6h】

《民国民律草案》女性婚姻继承制度研究

代理获取

目录

封面

声明

中文摘要

英文摘要

目录

引言

第一节 选题意义

第二节 研究现状及分析

第三节 研究方法和创新意义

第一章 《民国民律草案》关于女性婚姻权利义务的规定

第一节 婚姻的选择权

第二节 婚姻中的权利义务

第三节 离婚的权利义务规定

第二章 《民国民律草案》关于女性财产继承的规定

第一节 女儿对父母的财产继承权

第二节 已婚妇女对夫家的财产继承权

第三节 寡妇立嗣的权利规定

第四节 “妾”之法律地位的默认

第三章 《民国民律草案》女性法律规定嬗变原因分析

第一节 经济因素

第二节 政治因素

第三节 文化因素

第四章 《民国民律草案》女性法律规定之思考

第一节 《民国民律草案》女性法律地位规定的社会影响

第二节 《民国民律草案》关于女性权利义务规定的法律价值

结语

参考文献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致谢

展开▼

摘要

1925年北洋政府在借鉴西方民法典的基础上修订了《民国民律草案》,简称“民律二草”,这部法典分为“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五编,其中关于女性权利义务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亲属、继承”两编。民国初期,立法者因受到西方“民主、平等、自由”思想的影响,加上国内战乱的原因,这部草案关于女性的法律规定,相比较之前的法规有着一些突破性的改进,对于女性逐渐摆脱封建社会的束缚,走出家庭面向社会有一定的推动作用。《民国民律草案》中,关于女性婚姻权利义务的规定主要分为三个方面:一是婚前女性对婚姻的选择权,分为初婚女性的选择权和寡妇再婚的选择的规定;二是已婚妇女婚姻中权利义务的规定,分为婚姻中女性的权利和婚姻中女性的义务;三是离婚中女性权利义务的规定,也分为离婚权利和离婚义务两个方面。有关女性婚姻方面的规定主要是在“亲属”一编,这体现了当时的立法还是以家族主义为本位的。女性在婚姻中的权利义务发生了改变,在“继承”一编中也有了一些变化。从女性所具有的权利义务不同来区别,可以分为四个主体:一是作为女儿时对父母财产的继承权;二是结过婚后对夫家财产的继承权;三是作为寡妇在立嗣时的权利;四是作为法律没有明文禁止的“妾”方面的法律规定。对女性继承方面法律规定的修改没有婚姻方面的规定修改的多,且与以前相关法律相比也有着不同之处。《民国民律草案》的修订有着多方面的原因,主要有经济、政治、文化三个方面,每个因素对于草案的修改都有着不同程度的影响。每部草案的修订对于以后草案的修订都有着深刻的影响和重要的价值,通过研究《民国民律草案》,以期能够对研究女性法律地位的演变提供一定的帮助。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代理获取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