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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融资公司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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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一 选题的背景和问题的提出

二 文献综述和研究方法

三 研究目的和意义

四 论文的结构安排

第一章 地方政府融资公司概述

第一节 地方政府融资公司发展历程

第二节 地方政府融资公司概念、特征

第三节 地方政府融资公司的运作模式

第二章 地方政府融资公司生成原因及功能分析

第一节 地方政府融资公司生成原因

第二节 地方政府融资公司功能分析

第三章 地方政府融资公司存在的法律问题

第一节 公司法人治理机制不健全

第二节 地方政府融资公司债务担保难以实现

第三节 商业银行信贷管理不完善

第四节 信息披露机制不健全,监管不到位

第四章 完善地方政府融资公司的法律建议

第一节 继续完善财税制度

第二节 规范地方政府融资公司运营管理

第三节 推进行政体制改革,规范政府信用担保

第四节 进一步强化商业银行对地方政府融资公司信贷管理

结语

参考文献

个人简历 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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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市场的先天性缺陷使得地方政府承担着公共产品建设的重任,虽然近几年私人资本越来越广泛的介入基础设施建设领域,但是政府的决策者和主要供给主体地位依然没有发生改变,那些具有非竞争性和非营利性的纯公共产品或准公共产品还是由政府来建设,因此,政府就承担着保障公共设施建设资金有效供给的责任。然而自1994年实施分税制改革以后,税收收入的大部分转移到了中央财政,加之并没有就事权在中央与地方之间进行科学的划分,导致了地方财政收入减少的同时却要承担日益繁重的事务管理任务,财权与事权的不匹配使得地方财政在公共产品资金投放上捉襟见肘。并且新《预算法》修订之前强制性规定:禁止地方政府举债和发行债券。地方政府可获得资金渠道非常狭窄,财政常处于“入不敷出”的状态,从而制约了地方经济发展和城市化的进程。为弥补地方公共产品建设资金缺口,地方政府通过注资成立融资公司,以公司的形式利用市场机制满足资金需求。地方政府融资公司自成立以来,广泛利用金融和市场资本,为地方筹集了经济建设所需的资金,缓解了地方财政压力,推动了城市化建设,改善了当地居民的生活水平,为中国成功应对经济危机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同时又避免了与国家强制性规定相冲突,实现融资需求与法律限制的相平衡。
  然而,自2008年以来,地方政府融资公司在规模扩大的同时,隐藏的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如公司出资不实、结构不合理、政府违规担保、违约风险等,不仅影响了融资公司的健康运行,诱发金融风险,甚至威胁着整体经济的发展,对融资公司进行治理已刻不容缓。2014年国务院出台的《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指出要剥离融资公司为政府融资的功能,新《预算法》有关地方政府发债权的规定使得地方政府通过发行债券进行融资的方式得到了确认。“开前门,堵后门”使得地方政府债务融资更加的规范化、合理化。因此,关于融资公司前路渺茫的舆论就出现了,甚至直接对融资公司存在的意义进行否定,消极的认为融资公司将在不久的将来被取消。
  但是,从目前国家出台的政策和现实情况来看,融资公司仍然有其存在的价值和发展空间,很难在短时间内消失。首先,我国大部分地方政府没有发行债券的经验,通过发行债券解决资金问题的实践难度还很大,且从西方国家发债方式上来看,借助中间组织和专门机构都是可以采取的有效方式。因此,凭借与地方政府的长期的合作关系,未来融资公司仍然有机会成为地方政府发行债券的有力助手;此外,PPP将会成为未来我国地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主要融资模式,政府仍然需要与市场经济体进行合作。因此,地方政府融资公司仍然是可以通过多种方式继续发挥其融资功能的。一方面要抛开“前路渺茫”的悲观心理,另一方面要对融资公司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加快转型的步伐,更好的为地方经济建设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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