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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的既遂和未遂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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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一 选题背景及意义

二 研究目的

三 研究的思路和方法

第一章 盗窃罪既遂标准的学说及评析

第一节 盗窃罪既遂学说

一 接触说

二 转移说

三 隐匿说

四 损失说

五 控制说

六 失控说

七 失控加控制说

第二节 各种理论学说的缺陷与不足

一 接触说

二 转移说

三 隐匿说

四 损失说

五 控制说

六 失控说

七 失控加控制说

第二章 盗窃罪既遂未遂标准之我见

第一节 犯罪既遂认定的条件

一 齐备盗窃的全部构成要件

二 犯罪行为侵害了法益

第二节 失控说作为盗窃罪既遂标准之提倡

一 主观方面:不以犯罪目的之实现为必要

二 客观方面:危害结果以被害人对财物失控为标志

三 对失控说否定论的反驳

四 采用失控说的标准

第三章 盗窃犯罪行为类型既遂、未遂的认定

第一节 “数额较大”的盗窃

一 如何理解“数额较大”

二 “数额较大”属于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三 盗窃罪定罪不应以“数额较大”为绝对标准

四 数额犯犯罪形态之认定

第二节 多次盗窃

一 多次盗窃中“次”之界定

二 多次盗窃既未遂的认定

第三节 入户盗窃

一 入户盗窃之界定

二 入户目的之非法性

三 入户盗窃既遂未遂认定

第四节 携带凶器盗窃

一 携带凶器盗窃之界定

二 携带凶器盗窃既遂未遂的认定

第五节 扒 窃

一 扒窃之界定

二 扒窃既遂未遂的认定

结语

参考文献

个人简介及攻读期间发表论文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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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不仅在我国,盗窃犯罪在世界范围内都有着极高的发案率,如果将有关犯罪黑数估算在内数量必然惊人,各种种类不同的盗窃行为层见迭出,也正因如此其历来是研究争论之重点。其中对其既遂何在一直是争议的焦点,并造就了诸多不同的学说理论。观点的纷争在促进学术进步同时,也给使得实践中对盗窃罪既遂认定的标准不一,给办案带来一定难度。
  本文首先对各种犯罪既未遂之学说进行了整理介绍,通过对“接触说”、“转移说”、“隐匿说”、“损失说”、“控制说”、“失控说”及“失控加控制说”的介绍,提出各种学说的特征以及缺陷,重点对学界讨论最多的“失控说”和“控制说”进行阐述和对比,从不同方面来说明“失控说”之理论优势,并结合具体案例佐证实务中采取失控说之优势。依失控说,只要行为人秉持非法占有之目的,客观上通过行为令被害人对其财物失去控制,从而侵害了被害人的财产法益,便构成盗窃罪既遂。
  盗窃罪的既遂,一般以实际控制数额较大的财物为标准,未取得财物或者财物未达到数额较大的,只能认定为盗窃的未遂。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盗窃罪的类型,将“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与普通盗窃罪置于并列位置上,作为盗窃罪追诉的标准之一,刑法条文未将“多次盗窃”和这三种新型盗窃犯罪以“数额较大”为构成要件要素,也就是说,这四种盗窃行为不受数额的限制,既只要实施上述行为即使未达到数额较大均构成盗窃罪既遂。但如果未取得任何财物或者尚未实际控制财物的,应当如何认定盗窃罪的既遂和未遂呢?这就需要对“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犯罪属性进行讨论,是属于结果犯还是行为犯。盗窃罪属于侵犯财产型犯罪,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主观目的,无论是哪种盗窃行为类型,均应当以被害人对财物失去控制为必要条件,认定既遂成立,反之,未取得任何财物或者未实际控制财物的,只能成立盗窃未遂。也就是说,普通盗窃行为以数额较大为既遂未遂的认定标准,而对于“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四类特殊型盗窃,虽不要求数额,但应当以结果犯来区分犯罪既遂或未遂。
  文章第三部分就主要针对盗窃罪的这五种具体形态,分析其犯罪属性,运用具体案例进行了分析阐述,讨论盗窃罪的既遂未遂认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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